這個單元
是相應於
中國專治社會的人民公審
以及美國幾乎徹底自由社會的公民陪審司法制
來看待台灣之案件
台灣民主化自由化才20年
有許多制度(如司法訴訟)仍殘存專制遺跡
如檢察官檢察權之龐大與自由心證之專斷
羈押權[雖已從檢察官手中移轉到法院]之五要件很含混
如串證/逃亡之虞等等
一次可羈押兩個月最長兩次四個月
→其實就是押人取供
還有
台灣檢察官搜索權無端之擴充與無目的性
也是嚴重濫權來源
→所以南檢朱朝亮跟雲檢檢察官會公開揚言
就是要給政治人物一個教訓
這是台灣行政(司法)權濫權侵害人身自由與名譽之重大來源
像美國
我們從電影中就可知道
連搜索項目都必須於搜索票上明確指明
否則到時講求毒果樹理論之英美法法官
碰上被告辯護律師抗辯說非法搜索
那些證據就無效
至於扣押證據權也是無限上綱
很驚訝
竟然將前總統的各種物品幾乎全都扣押
實在太驚訝了
不只是濫權可能
甚至根本是大海撈針
無目標之搜索與扣押
辦案效率與效能教人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