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 617 號 :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2013-5-2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自由時報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李姓男子在拍賣網站「成人專區」販賣無碼色情光碟,被依刑法妨害風化罪起訴;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李男販售的光碟屬「軟蕊」(內容猥褻但卻不算變態的資訊)猥褻物品,但他在成人區內販售,已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判他無罪,可上訴。
判 決書指出,去年3月14日晚間,47歲的李男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色情光碟照片,並刊載「免費贈送情趣DIY用品,中文字幕,日本AV女優,限制級,R 片,A片…幼齒,學生妹,護士,制服,電車,癡漢,69」等訊息,警方網路巡邏發現後,喬裝買家以200元含郵價錢,買下10片無碼光碟。
李男因此被依妨害風化罪中的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起訴,一審簡易判決遭判拘役30天;李不服上訴指稱,只有網站會員可進入成人專區,且進入專區前,網頁會出現詢問視窗,詢問是否已滿18歲,非公開販賣,更何況內容有無達到猥褻的程度還有爭議。
合議庭認為有理,縱使會員點選進入拍賣網頁,也無法直接得知光碟內容,認定李男已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依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意旨,不應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