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看到台灣平面媒體關於該事件之報導評論
可以具體呈現出各報當前市場上之領導與落後地位
如兩小報旺旺中時跟聯合
就是落後
蘋果跟自由就顯得較為先進
而且
居然還有為郭言行遮掩之報導與評論
甚至對言論自由概念也相當錯謬
如這篇
特稿-公眾人物 別想當「范蘭欽」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20304+112009032400123,00.html
「言論自由的真諦在於「言論之危害,必須用更多言論自由來矯治」,但即便黑白種族衝突嚴重的美國,言論自由是否容許包括種族歧視言論,仍是其憲法學上的難解議題。」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美國大法官對於言論自由首先定義的原則是
著名的
不得有「立即而明顯之危害」
例如,有言論自由
但不代表有在戲院隨意呼喊失火了的自由
另外
我發現
美國大法官們
他們隨著時代推演
會在自由─無政府─暴政專制(壓制言論自由)
的政治惡性循環之間
做出明智取捨的平衡裁判
並劃下言論自由界線
例如
碰到激烈的言詞
該如何確保自由以及防範暴亂呢
有些精采的判例都會如此如此莊嚴而神聖地宣告:簡單摘要如下
關於fighting words(挑釁字眼)──不應壓制言論自由(但招致傷害或意圖煽動、破壞和平,此憲法不保障。)
「應保障發言論者不受敵對性聽眾之攻擊干擾。阻止敵對性聽眾之反應,
或制止發表言論者繼續發表造成敵對性聽眾反應之言論。」
「言論自由之功能,在吾美國政府之體制下,乃係引發辯論。故而會產生人民不安,甚而憤怒。
除非有嚴重之邪惡:明顯而立即之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否則不應壓制言論自由。」
關於媒體對公眾人物之誹謗責任──媒體呼吸空間
「錯誤陳述乃自由辯論所不可免,此乃媒體之呼吸空間。媒體須有實質惡意(actual malice),始得負擔誹謗責任。」
校園內之言論自由──拒向國旗敬禮無罪
1943年美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西維吉尼亞州規定,學生須向國旗敬禮之法令,違反憲法保障學生言論表達自由(拒向國旗敬禮)。
「對意見表達之檢查或壓制,能為吾國憲法所容忍者,僅於其表達具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而賦予政府權限以防止與處罰之行為。」
(Censorship or suppression of expression of opinion is tolerated our comstitution only when the expression presents a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of action of a kind the state is empowered to present and punish. )
2009年3月3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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