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Fish-Krienig Legislative Power Survey
32項權力指標中
有25項回答正面
如保加利亞PPI指數為0.78
32項中有25項為正面
她就呈現強大的國會
結果民主也較強大
自由成果較佳
俄羅斯則只有0.44
32項中只有14項為正面
國會權力被削弱
制衡總統權力薄弱
因此自由保障少
自由成果差
自己做做看
台灣在32項國會權力指標中
獲得多少分?
是否確保了自由
以及成功進行了水平的權力究責制
當然
稍有政治學常識的人
就知道它是以內閣制[國會制]為範本
甚至美國國會都不見得有這些權力
有些項目似乎是針對威權體制箝制國會權力之各種合法非法措施
所進行之制度設計考驗
如˙27--32條──藉由改選削弱在野黨權力或是藉由削弱國會議員權力配備,以降低國會監督政府之之水平究責度之機率
仔細審核這32項國會權力指標
你會發現台灣之國會議員權力實在太小了
如20--24條 宣戰媾和權是有名無實
特赦恩赦犯人權全無
法官任命權僅有一半之大法官人事同意權
普通法官是由考試通過任命的(等於是行政權掌控)
只有25項央行主席任命權具備了
26項國有媒體發言權
台灣則是掌握太過大
現在人民是要求(含國有)媒體具備自主權
所以公視預算被國民黨凍結引發社會反彈與抗議
視為威權體制復活之為被黨政軍退出媒體之口號或政策宣示
17-19項台灣顯然已經擁有這些國會議員特權
連(日本沒有的)地方議員都有(開議期間)刑事豁免權
12--16項之立法權限部分
台灣則是否定的
行政院可否決立法院之法律[提出覆議案]
法律可經大法官釋憲通過違憲宣告無效
立法門檻限制如教育預算一定百分比必須編列視憲法明定的
立法院預算核撥權並非絕對,反倒是由行政院各部會決定。如2009年7月之高雄舉辦之世運會預算
,已經立法院通過,體委會卻又突然以預算浮濫編列為由加以凍結。滿荒謬的。
立法院預算自主則不盡然是自己編列,例如以前立委們想重新編列預算
建立新國會大廈,包含游泳池等等豪華設施,很快地公開後受輿論抨擊而取消。
第11項之行政機關無發佈敕令權
台灣則顯然是否定的
台灣行政機關經常可以發布一些明顯侵害人民權益之政策無需立法機關通過審查
如最近之侵害人民隱私權之環保署宣佈要度用10億預算在全國各加油站裝設機車車牌號碼辨識監視器,遭輿論反彈後仍執意決定先在台北市試行──可憐的台北市民
第9--10項之立法行政全互動設計
也是不利國會的否定
立法院雖有不信任投票權
但是卻受到總統立即解算國會權之威脅牽制
第8項之虛位元首制也是否定的
台灣則是大總統制──總統權限幾乎不受任何牽制[如陳李時代,不管國會是否具備執政黨多數]
第1--7項國會權力
第2項是全無──部長自動成為國會議員[那是內閣制,似乎也不是所有內閣制都是這樣規定,如英國日本剛好相反,都是必須先是國會議員才能擔任內閣首長]
其他項目都是被切割得分離破碎的國會權力
如第1項之國會彈劾總理或總統權力(詳見後述)
第3項召開首長聽證作證會,常有拒不到場情形發生[陳李馬擔任總統時期都發生過]
第4項之國會調查權根本沒有像美國國會如此般實質與強大[什麼國會有調閱資料權根本是開玩笑的恩賜,詳見真調會違憲的大法官釋憲案]
第5項之有效監督國家威迫機關
包括:軍方,執法機關,情報機關,秘密警察
那更是遙不可及
(外交國防情治)機密預算之審核僅能現場審閱
至於軍方警察等等實質威迫強制力機關之監控管制
在台灣更是不容易
多半僅是新聞爆料或內部爆料後才監督與懲處
第6項之總理任命權更是在國民兩黨修憲後
被李登輝以凍省(或廢省但其實後來仍編列人事與預算)
,來交換行政院閣揆之立院通過權之取消
立院已經喪失閣揆同意權
(還不是閣揆任命權)
第7項之行政首長任命權也是如6項大部分取消
除了新增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不是國會直接任命權]
...................................................................................
1.立法權本身,無需其他機關之干涉
可彈劾總統或取代國務總理→
2005年修憲時,因為國民大會的廢止,故將原由其行使的「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權,改由立法院提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再經憲法法庭判決決定。
雖有3/4國會具備罷免總統權力
但仍需全民複核
等於有3道關卡:立院提案,同意,全民複核
同時這也代表
有1/3國會可以否決罷免案
然後台灣又有國會倒閣權
[但是相對要負擔總統解散國會重選之風險,所以從未施行過]
所以台灣憲法是複雜的權力制衡設計
是國民兩黨歷史鬥爭下的複雜設計
2.國務首長[部長]可以自動成為國會議員
3.國會具有召集行政官員聽証與作證之權力
4.國會能對行政首長與行政官員進行獨立調查
5.國會具有對國家威迫機構之有效監督權(包括:軍方,執法機關,情報機關,秘密警察)
6.國會任命國務總理
7.國會具有行政首長人事同意權;或甚至國會可以直接任命國務首長
8.虛位元首制:
國家完全缺乏一位總統;或者,有總統但是由國會選舉之
9.不信任投票:
國會可以在本身任期無中斷的風險條件下對政府進行不信任投票
(即,並無國會被解散之風險)
10.不受行政權解散:
國會免於被行政機關解散之權力
11.行政權無立法發布權:
任何行政機關在發布立法前須經國會批准或同意使得生效;
即,行政權無敕令權
12.行政機關無否決權:
法律被國會通過是不被否決的或實質上足以抵抗否決的;
即,行政機關欠缺否決權;
或者,有否決權但是該否決可以被國會之單一多數所推翻。
13.國會之立法不受司法審查:
國會之法律至高無上並不受司法審查
14.國會立法無門檻限制:
國會具有對任何政策管轄權上提案立法之權力,
行政機關欠缺立法門檻監督權威
15.預算核撥權:
國會的經費核撥權是受委任統治的;
行政機關欠缺國會通過的核撥經費之充公經費權
16.立法機關預算自主:
國會控制資源以提供內部自我運作之經費,
並提供國會議員所需資源
17.國會議員免受逮捕權或刑事豁免權。
18.民選國會議員及行政機關無任命議員權:
所有國會議員皆為民選;行政機關無權任命任何國會議員。
19.國會可變更憲法:
國會本身,無須任何其他機關之干涉,可以更改憲法。
20.國會具宣戰權:
宣戰須經國會之同意
21.媾約權:
與外國締結條約需經國會同意
22.恩赦權:(amnesty)
國會具有發布對犯人恩赦之權力
23.特赦權:
國會具有特赦權
24.法官任免權:
國會具有審核與拒絕任命法官之權力;
或國會本身任命法官
25.央行主席任命權:
中央銀行主席由國會任命
26.對國有媒體具實質發言權:
國會對於國有媒體具備實質發言權
27.定期改選:
國會定期改選
28.有個人秘書:
每位國會議員有一位個人秘書
29.至少一位政策專案助理:
每位國會議員至少有一位非秘書幕僚具備政策專業
30.無資格限制再參選:
國會議員有資格再參選而無任何限制
31.國會席位具備吸引力:
國會席位是個具備吸引力的職位,
足以吸引議員門尋求再參選
32.改選不影響國會專業運作:
在職國會議員之重選是平常之事
以致任何時點改選
國會仍擁有顯著數目之高度經驗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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