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這兩則新聞
一前一後發生
不會覺得很荒誕嗎?
可見得
言論自由跟集會遊行自由部分[後者以紅衫軍非法集會遊行獲判無罪為例]
至少社會上似有一定之共識
干擾攻擊司法 扁延押兩月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4900154.shtml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9.05.13 08:44 am
扁涉侮辱公署 無罪簽結
http://n.yam.com/chinatimes/politics/200905/20090517335964.html
中時電子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2009-05-17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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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據說滿屋子天地有正氣的主審法官蔡守訓所引領的合議庭這樣說:
「足以證明陳水扁善於利用各種方式,傳播不實偏激資訊,高舉司法人權大纛,行干擾攻擊司法之實,藉以抹滅司法程序的正當進行,並混淆視聽」。
可是就在他以干擾攻擊司法為名延押陳水扁前總統之後沒幾天
檢方就以
扁言論並不構成侮辱公署罪,已予簽結
這是屬於言論自由範疇
那豈不是
打了蔡守訓法官一個大巴掌?!
不舉例使用具體事證作為羈押理由,合議庭卻使用一堆情緒性用語如:
「不實偏激資訊」「干擾攻擊司法」「抹滅司法程序的正當進行」「混淆視聽」
你如仔細想想
這不是跟當年警總查禁言論出版刊物的理由用語很像嗎?
「混淆視聽」「敗壞民心士氣」「攻擊政府」「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這就是活脫脫鎮壓異己言論的事證
合議庭別忘記美國大法官何姆斯的判決名言:
「我們所仇恨的思想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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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097
2007/07/16 中國時報
和警總躲貓貓 司馬文武大談抓耙子
江慧真/專訪
「時下年輕人,恐怕難以想像當年和警總躲貓貓,欺敵過招的驚險情形!」資深媒體人江春男(即著名政論家司馬文武)感慨地說。解嚴二十周年,這位當年投入黨外雜誌,整天與情治單位周旋、爭取新聞自由的資深媒體人感觸最深。
民國六十年代末期堪稱是黨外雜誌最蓬勃時刻,「因為拿筆的人和群眾結合在一起了。」當時黨外雜誌「八十年代」總編輯江春男回憶,所有出版品都必須通過層層檢查;一開始是刊後審查,後來卻演變成每期都查、每本都抓,連內容都不知道寫什麼,警總就下令查禁。
江春男說,警總的監視、盯人和電話監聽,從印刷廠、打字小姐、記者編輯、運送工人無一放過,而查禁理由永遠千篇一律:「貴刊報導明顯動搖民心、影響士氣、歪曲事實,違反出版宗旨」。但問題是每次他問前來查封的警總,到底哪一篇文章哪一句話歪曲事實?又根據哪一條法查禁出版?警總的人總是臉色為難,得到的答案也永遠支支吾吾、語焉不詳。
他表示,當時印刷廠如果知情不報,將被處數萬元罰金;但如事前通報密告,則可得一、兩萬元獎金,為數不可說不大。辦黨外雜誌的同好就模擬出一套遊戲規則,故意先用電話彼此通報「晚上八點開印」,對警總「聲東擊西」,但其實雜誌老早趕在傍晚五、六點前就已全部印妥。
沒多久,這招便被識破,於是改成「加印兩千本」:就是先印好兩千本,在那邊等著警總來拿,「警總有東西帶回去交差、才可以領獎金!」等警總前腳一走,印刷廠馬上重新啟動機器,再印上幾千本,還是可以偷渡成功。
「警總後來才發現不對,雜誌怎會愈禁愈多?」江春男形容,東窗事發後雜誌還是通通被帶走。平常大家總是和警總吃飯喝酒搏感情,最後愈查愈嚴,大家只好玩真的:警總一來查雜誌、搞蒐證,雜誌社的人也衝出來拍照。回去馬上把照片,登在下期雜誌上,還下個「抓耙子」標題讓他曝光,搞得警總得換人跟監。
他表示,當局最後也祭出最有效的「經濟制裁」,只要查到違禁出版品,就動用刑事民事,罰高額罰緩,例如陳水扁當時就被罰了兩百萬元,確實給媒體造成相當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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