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具有“憲法”補充條文性質的法律文件,成為蔣介石在“戡亂時期”
進行獨裁統治的重要法律依據。直到1991年才“終止”,實行了43年之
久。
1947年國民黨在軍事上節節敗退,為了挽救這一敗局,蔣介石于6月
30日在國民黨中常會上作了《當前時局之檢討與本黨重要之決策》的講
話,提出了“戡亂總動員”等政治決策。7月4日蔣介石又在“第六次國
務會議”上提交了“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的方針案(又稱
“全國總動員令”),並於次日公佈。從此,全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
”。以“戡平中共叛亂”為目標的“動員戡亂法係”從大陸一直制定到
台灣,約有145種。
1948年4月,國民黨召開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
。會上為挽救殘局,擴大“總統”權力,許多“國大”代表提議要修改
憲法。但要修改剛剛生效四個月的憲法,又恐失去民心,於是在4月18日
通過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性質相當於“憲法修正案”,被稱
為“戰時憲法”。“臨時條款”最主要的內容,就是給“總統”以緊急
處分不受《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和四十三條限制的權力。若按憲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總統要宣佈戒嚴則“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第
四十三條規定,總統急速處分,“發佈緊急命令”,“須于發佈命令後
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臨時條款》則把總統宣佈戒嚴和發佈緊急命令須經立法院通過或
追認的限制取消了。“臨時條款”于1948年5月10日正式實行,最初規定
有效期為兩年半。
1949年5月20日,國民黨在其全面潰敗前夕,為加強對臺控制,通過
台灣省警備司令部頒布“戒嚴令”,宣佈台灣地區處於“戰爭動員狀態
”,在全省實施戒嚴。國民黨逃臺後,又相繼制定和頒布了與“戒嚴令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國家總動員法”等有關的一系列法
規、條令,實行軍事戒嚴和高度集權相結合的專制獨裁統治。
首先,封閉全省,限制出入境,實行“非常時期”的軍事管制;其次,嚴禁黨外人士組黨,如有發現立即取締;第三,嚴禁各類政治活動。戒嚴期間禁
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有組織的
活動,並對廣播、新聞、出版等實行嚴格的管制和檢查制度。蔣介石復
任“總統”後,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授權,繼續實施“戒
嚴法”,頒布“檢肅匪諜條例”。1950年,蔣介石又以台灣的“國大代
表”不足修憲票數,無法討論是否廢止“臨時條款”為由,召集“行政
院 ”、“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五院的“
院長”開會,提出暫緩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議,蔣的提議當然獲得
通過,“臨時條款”得以繼續。1954年,在國民黨召開的一屆二次“國
民大會”上,決議“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未經廢止前繼續有效”,
此後在1960年、1966年、1972年先後4對條款作了修訂,將這個原為單項
的條款增至為11項。從此,“臨時條款”下的戒嚴狀態在台灣成了“永
久條款”,蔣介石已擁有“出言即法”的極權,將“憲法”中的民主內
容凍結起來,代之以軍、警、特橫行的戒嚴體制,實行了徹底的獨裁統
治。直到1987年7月15日,蔣經國才“解除戒嚴”,在各方面有所鬆動,
但又以“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來取代“戒嚴令”。1991年4月30日
,李登輝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對“懲治叛亂條例”等相關條例逐一
廢止或作修訂。1991年5月1日,也廢止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