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2012年11月15日就職中共總書記談話): 「我們的人民熱愛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穩定的工作、更滿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會保障、更高水平的醫療衛生服務、更舒適的居住條件、更優美的環境,期盼著孩子們能成長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 Worldwatch: 自由共和國》蔡志宏/建構具競爭力的商業法庭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自由共和國》蔡志宏/建構具競爭力的商業法庭

在二○一五年的全球營商環境報告中,關於司法系統解決商務糾紛效率之衡量指標,新加坡名列第一,韓國排名第四,香港排名第六,台灣卻排名至第九十三。同一 商業事件,透過訴訟實現權利,在新加坡耗時一五○天,在韓國為二三○天,在香港為三六○天,但在台灣卻需要五一○天。商業訴訟效率之相差懸殊,實在值得國 人省思。


2015-05-18 06:00

蔡志宏/士林地院法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最近召開「建置台灣商業法院」公聽會,就在不久前,恰巧我才審結判決了一件財報不實及內線交易的證券團體訴訟。
授權原告起訴求償的證券投資人達六千多人,被訴者則有證券發行公司、董監事、參與製作財務報表職員、會計師等近二十人。全案於九十八年三月間起訴,至今年三月間審結,歷時近六年,其間因法官職務調整,更換承審法官達五位之多。
回 顧分析本案審結時間之所以長達近六年,當事人眾多、爭點繁雜,固是主要原因,但相關法律見解分歧,法官在整體負荷沉重下,難以迅速主導案件聚焦辯論,亦是 重要因素。除此之外,當事人未能就案件之實體事實直接攻防,大部分時間均在等待刑事程序之判決結果,更是關鍵。遺憾的是,上述情形反映了類似訴訟面臨的艱 難困境。
根據學者林郁馨的實證研究結果指出:我國民事證券團體訴訟判決確定平均所需時間為四十二.九個月,大約三年半。如為財報不實案件,則其判決確定時間則需拉長至六十五.六個月,也就是近五年半的時間。此外,高度倚賴刑事判決之認定結果亦是該類訴訟之一大特色。
然 而,商業環境瞬息萬變,紛爭解決與不法制裁如果須要長達五至六年的時間,對於健全資本市場之建立與維護必將緩不濟急。再者,民、刑事責任之歸責基礎及要 件,各有不同,民事訴訟不能自行開展事實及證據之調查,卻必須倚賴刑事程序之判決認定結果,不但不符合民、刑事責任各別獨立之制度設計,也造成民事程序的 不必要遲延。
究其問題根本,則在於對於類似訴訟乃至於整體商業糾紛,未能給予相對應之人員、組織資源配置,長久以來各界倡議成立之專門商業法庭,遲遲無法落實建置,將此攸關國家競爭力之商業紛爭解決,卻比照一般訴訟案件處理,實難辭其咎。
事 實上,為建立有效率、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商業環境,專門商業法庭的設置已是全球各國最常採取的改革措施之一。以同為亞洲四小龍的新加坡為例,其更自二○一三 年開始研議設立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SICC),並自今年一月五日起掛牌運營。
SICC以提供國際商業訴訟解決之專業領導平台自許,延攬世界先進國家對於處理民事商業訴訟富有 經驗的資深法官為其效力。根據世界銀行之全球營商環境報告(Doing Business),新加坡已經連續九年為全球營商環境最佳的經濟體,但新加坡仍然積極籌設SICC以保持優勢。在二○一五年的全球營商環境報告中,關於 司法系統解決商務糾紛效率之衡量指標,新加坡名列第一,韓國排名第四,香港排名第六,台灣卻排名至第九十三。同一商業事件,透過訴訟實現權利,在新加坡耗 時一五○天,在韓國為二三○天,在香港為三六○天,但在台灣卻需要五一○天。商業訴訟效率之相差懸殊,實在值得國人省思。
商業法庭的設置與運作,其實不能僅單以訴訟或司法制度變革的角度看待,而應將之視為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總體戰略之一環,由政府全體加以積極推動,始能克竟其功。希望掌握國家資源分配的主政者,能真正了解獨立而有效率的司法,對國家的重要性。
而這一切,就從盡速建構我國的商業法庭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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