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2012年11月15日就職中共總書記談話): 「我們的人民熱愛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穩定的工作、更滿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會保障、更高水平的醫療衛生服務、更舒適的居住條件、更優美的環境,期盼著孩子們能成長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 Worldwatch

2009年3月31日 星期二

(范蘭欽現象2)郭冠英事件可以成為台灣進步的契機──美國大法官眼中的言論自由

目前看到台灣平面媒體關於該事件之報導評論
可以具體呈現出各報當前市場上之領導與落後地位
如兩小報旺旺中時跟聯合
就是落後
蘋果跟自由就顯得較為先進

而且
居然還有為郭言行遮掩之報導與評論
甚至對言論自由概念也相當錯謬
如這篇
特稿-公眾人物 別想當「范蘭欽」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20304+112009032400123,00.html
「言論自由的真諦在於「言論之危害,必須用更多言論自由來矯治」,但即便黑白種族衝突嚴重的美國,言論自由是否容許包括種族歧視言論,仍是其憲法學上的難解議題。」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美國大法官對於言論自由首先定義的原則是
著名的
不得有「立即而明顯之危害」
例如,有言論自由
但不代表有在戲院隨意呼喊失火了的自由

另外
我發現
美國大法官們
他們隨著時代推演
會在自由─無政府─暴政專制(壓制言論自由)
的政治惡性循環之間
做出明智取捨的平衡裁判
並劃下言論自由界線

例如
碰到激烈的言詞
該如何確保自由以及防範暴亂呢
有些精采的判例都會如此如此莊嚴而神聖地宣告:簡單摘要如下

關於fighting words(挑釁字眼)──不應壓制言論自由(但招致傷害或意圖煽動、破壞和平,此憲法不保障。)

「應保障發言論者不受敵對性聽眾之攻擊干擾。阻止敵對性聽眾之反應,
或制止發表言論者繼續發表造成敵對性聽眾反應之言論。」

「言論自由之功能,在吾美國政府之體制下,乃係引發辯論。故而會產生人民不安,甚而憤怒。
除非有嚴重之邪惡:明顯而立即之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否則不應壓制言論自由。」

關於媒體對公眾人物之誹謗責任──媒體呼吸空間
「錯誤陳述乃自由辯論所不可免,此乃媒體之呼吸空間。媒體須有實質惡意(actual malice),始得負擔誹謗責任。」

校園內之言論自由──拒向國旗敬禮無罪
1943年美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西維吉尼亞州規定,學生須向國旗敬禮之法令,違反憲法保障學生言論表達自由(拒向國旗敬禮)。

「對意見表達之檢查或壓制,能為吾國憲法所容忍者,僅於其表達具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而賦予政府權限以防止與處罰之行為。」
(Censorship or suppression of expression of opinion is tolerated our comstitution only when the expression presents a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of action of a kind the state is empowered to present and punish. )

2009年3月25日 星期三

更強大的國會更強大的民主之國會權力指標

The Fish-Krienig Legislative Power Survey
32項權力指標中
有25項回答正面
如保加利亞PPI指數為0.78
32項中有25項為正面
她就呈現強大的國會
結果民主也較強大
自由成果較佳

俄羅斯則只有0.44
32項中只有14項為正面
國會權力被削弱
制衡總統權力薄弱
因此自由保障少
自由成果差


自己做做看
台灣在32項國會權力指標中
獲得多少分?
是否確保了自由
以及成功進行了水平的權力究責制

當然
稍有政治學常識的人
就知道它是以內閣制[國會制]為範本
甚至美國國會都不見得有這些權力

有些項目似乎是針對威權體制箝制國會權力之各種合法非法措施
所進行之制度設計考驗
如˙27--32條──藉由改選削弱在野黨權力或是藉由削弱國會議員權力配備,以降低國會監督政府之之水平究責度之機率

仔細審核這32項國會權力指標
你會發現台灣之國會議員權力實在太小了
如20--24條 宣戰媾和權是有名無實
特赦恩赦犯人權全無
法官任命權僅有一半之大法官人事同意權
普通法官是由考試通過任命的(等於是行政權掌控)

只有25項央行主席任命權具備了
26項國有媒體發言權
台灣則是掌握太過大
現在人民是要求(含國有)媒體具備自主權
所以公視預算被國民黨凍結引發社會反彈與抗議
視為威權體制復活之為被黨政軍退出媒體之口號或政策宣示

17-19項台灣顯然已經擁有這些國會議員特權
連(日本沒有的)地方議員都有(開議期間)刑事豁免權
12--16項之立法權限部分
台灣則是否定的

行政院可否決立法院之法律[提出覆議案]

法律可經大法官釋憲通過違憲宣告無效

立法門檻限制如教育預算一定百分比必須編列視憲法明定的

立法院預算核撥權並非絕對,反倒是由行政院各部會決定。如2009年7月之高雄舉辦之世運會預算
,已經立法院通過,體委會卻又突然以預算浮濫編列為由加以凍結。滿荒謬的。

立法院預算自主則不盡然是自己編列,例如以前立委們想重新編列預算
建立新國會大廈,包含游泳池等等豪華設施,很快地公開後受輿論抨擊而取消。

第11項之行政機關無發佈敕令權
台灣則顯然是否定的
台灣行政機關經常可以發布一些明顯侵害人民權益之政策無需立法機關通過審查
如最近之侵害人民隱私權之環保署宣佈要度用10億預算在全國各加油站裝設機車車牌號碼辨識監視器,遭輿論反彈後仍執意決定先在台北市試行──可憐的台北市民

第9--10項之立法行政全互動設計
也是不利國會的否定
立法院雖有不信任投票權
但是卻受到總統立即解算國會權之威脅牽制

第8項之虛位元首制也是否定的
台灣則是大總統制──總統權限幾乎不受任何牽制[如陳李時代,不管國會是否具備執政黨多數]

第1--7項國會權力
第2項是全無──部長自動成為國會議員[那是內閣制,似乎也不是所有內閣制都是這樣規定,如英國日本剛好相反,都是必須先是國會議員才能擔任內閣首長]
其他項目都是被切割得分離破碎的國會權力

如第1項之國會彈劾總理或總統權力(詳見後述)

第3項召開首長聽證作證會,常有拒不到場情形發生[陳李馬擔任總統時期都發生過]

第4項之國會調查權根本沒有像美國國會如此般實質與強大[什麼國會有調閱資料權根本是開玩笑的恩賜,詳見真調會違憲的大法官釋憲案]

第5項之有效監督國家威迫機關
包括:軍方,執法機關,情報機關,秘密警察
那更是遙不可及
(外交國防情治)機密預算之審核僅能現場審閱
至於軍方警察等等實質威迫強制力機關之監控管制
在台灣更是不容易
多半僅是新聞爆料或內部爆料後才監督與懲處

第6項之總理任命權更是在國民兩黨修憲後
被李登輝以凍省(或廢省但其實後來仍編列人事與預算)
,來交換行政院閣揆之立院通過權之取消
立院已經喪失閣揆同意權
(還不是閣揆任命權)

第7項之行政首長任命權也是如6項大部分取消
除了新增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不是國會直接任命權]
...................................................................................
1.立法權本身,無需其他機關之干涉
可彈劾總統或取代國務總理→

2005年修憲時,因為國民大會的廢止,故將原由其行使的「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權,改由立法院提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再經憲法法庭判決決定。

雖有3/4國會具備罷免總統權力
但仍需全民複核
等於有3道關卡:立院提案,同意,全民複核
同時這也代表
有1/3國會可以否決罷免案

然後台灣又有國會倒閣權
[但是相對要負擔總統解散國會重選之風險,所以從未施行過]
所以台灣憲法是複雜的權力制衡設計
是國民兩黨歷史鬥爭下的複雜設計

2.國務首長[部長]可以自動成為國會議員

3.國會具有召集行政官員聽証與作證之權力

4.國會能對行政首長與行政官員進行獨立調查

5.國會具有對國家威迫機構之有效監督權(包括:軍方,執法機關,情報機關,秘密警察)

6.國會任命國務總理

7.國會具有行政首長人事同意權;或甚至國會可以直接任命國務首長

8.虛位元首制:
國家完全缺乏一位總統;或者,有總統但是由國會選舉之

9.不信任投票:
國會可以在本身任期無中斷的風險條件下對政府進行不信任投票
(即,並無國會被解散之風險)

10.不受行政權解散:
國會免於被行政機關解散之權力

11.行政權無立法發布權:
任何行政機關在發布立法前須經國會批准或同意使得生效;
即,行政權無敕令權

12.行政機關無否決權:
法律被國會通過是不被否決的或實質上足以抵抗否決的;
即,行政機關欠缺否決權;
或者,有否決權但是該否決可以被國會之單一多數所推翻。

13.國會之立法不受司法審查:
國會之法律至高無上並不受司法審查

14.國會立法無門檻限制:
國會具有對任何政策管轄權上提案立法之權力,
行政機關欠缺立法門檻監督權威

15.預算核撥權:
國會的經費核撥權是受委任統治的;
行政機關欠缺國會通過的核撥經費之充公經費權

16.立法機關預算自主:
國會控制資源以提供內部自我運作之經費,
並提供國會議員所需資源

17.國會議員免受逮捕權或刑事豁免權。

18.民選國會議員及行政機關無任命議員權:
所有國會議員皆為民選;行政機關無權任命任何國會議員。

19.國會可變更憲法:
國會本身,無須任何其他機關之干涉,可以更改憲法。

20.國會具宣戰權:
宣戰須經國會之同意

21.媾約權:
與外國締結條約需經國會同意

22.恩赦權:(amnesty)
國會具有發布對犯人恩赦之權力

23.特赦權:
國會具有特赦權

24.法官任免權:
國會具有審核與拒絕任命法官之權力;
或國會本身任命法官

25.央行主席任命權:
中央銀行主席由國會任命

26.對國有媒體具實質發言權:
國會對於國有媒體具備實質發言權

27.定期改選:
國會定期改選

28.有個人秘書:
每位國會議員有一位個人秘書

29.至少一位政策專案助理:
每位國會議員至少有一位非秘書幕僚具備政策專業

30.無資格限制再參選:
國會議員有資格再參選而無任何限制

31.國會席位具備吸引力:
國會席位是個具備吸引力的職位,
足以吸引議員門尋求再參選

32.改選不影響國會專業運作:
在職國會議員之重選是平常之事
以致任何時點改選
國會仍擁有顯著數目之高度經驗議員

200812創部落格以來的四個思考

1.20年後重回威權體制:主要是西班牙的例子
西班牙在歷經威權體制轉型
獨裁者佛朗哥死後
繼任者卡羅斯國王採取君主立憲政體
可是研究卻發現
西班牙民眾──西班牙的政治文化
體制轉型20年後
卻仍趨向於支持威權體制

2.威權體制轉型它種體制的機率為何呢?
源於1973年開始的自由之家對全球所有國家進行自由評等給分
依據這項資料
1990前後開始
不少研究新興國民主化的學者
連結全球各國政經文化等體制與
該國之自由/不自由結果

台灣國內也有不少學者專攻此一民主化領域

3.房貸泡沫與金融泡沫
2007年9月14日英國爆發北岩銀行倒閉
政府必須出手相救之金融泡沫
開啟了歐美諸國之銀行國有化救援方案

4.因應
作法是整理自己之資產負債表
開源節流
開源較難
節流有意外收穫
就是從政府手中拿回自己的稅金
想不到竟然真的成功了

最近看到富爸爸系列作者的新作
富爸爸財務IQ -愈精明愈有錢
http://www.kingstone.com.tw/book/book_page.asp?kmcode=2012690000367&LID=518
在書店隨意翻一下發現
發現這位日裔美籍作者
最新思考方向
也是朝向節稅
就是少被政府抽稅的策略
應是當前通貨緊縮經濟蕭條時代
首先採取的生存之道

2009年3月15日 星期日

范蘭欽現象1

延伸閱讀:
范蘭欽現象2
范蘭欽現象3





是極右翼法西斯思想
多半蘊含種族淨化{屠殺}行動目標
其實在關中郁慕明馬英九等人於美國留學時期組成的愛盟團體
所呈現的刊物中
就已經蘊含這種親中仇台種子

目前在先進國家
以及國際法上
不僅明文禁止
且已經有判例了

附帶一提
日治末期日本軍方在台也是有宣傳
仇英反美的仇恨宣傳
一如蔣氏父子統治時期在台宣傳仇匪恨匪教育
外來政權鞏固統治
不擇手段
可見一班




1.鼓吹種族屠殺不是言論自由, 是仇恨犯罪。
他之系列文,當然不是言論自由。

加拿大刑法第318至320條「宣揚仇恨」(Hate Propaganda)
Hate Propaganda Criminal Code
2004年,在「煽動仇恨罪議案」(Hate Crime Bill)的保障範圍加入對不

同性傾向人士的保障。

煽動仇恨的言行的定義
1. 所有國民不得煽動或鼓吹仇恨,提倡種族滅絕,或對某類人士作出種

族滅絕的行為。
2. 仇恨言論的表達方式包括︰口頭的、用文字書寫的、經刊登的文本、

姿勢、符號、標誌以及其他可看見的表達方式。

在英美加拿大等地
這叫仇恨犯罪hate crime
──剛好就在郭冠英駐在國
已經有聰明的台裔人士
向加國警方檢舉
http://www.socialforce.net/phpBB/viewtopic.php?p=762654#762654
http://www.socialforce.net/phpBB/viewtopic.php?p=762654#762654



2.聯合國“戰爭罪刑事法庭”對1994年在盧旺達大屠殺中利用媒體煽動

暴力的三名被告進行了審判

曹長青:追究用媒體煽動仇恨罪
http://www.epochtimes.com/b5/4/7/17/n599086.htm


3.台灣人應該學習中國被迫害人士如法輪功成員
全球各地控告中國當政者的作法
有效遏阻了進一步的迫害

4.國民黨主席吳伯雄跟副主席吳敦義
其親戚在228或白色恐怖中遭到毒殺
對於此等仇恨犯罪言論竟然不吭一聲
實在悲哀

5.軍公教人員可有言論自由反對政府之政策?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有判例
軍人於越戰時期在公共場合
發言鼓動群眾反越戰
被判定有罪
因為軍人並不具有反政府之言論自由


.................................................
http://www.epochtimes.com/b5/4/7/17/n599086.htm

曹長青:追究用媒體煽動仇恨罪
作者﹕曹長青

【大紀元7月17日訊】據美國《大紀元時報》報導,7月14日上午,正在

美國康州紐黑文市訪問的原武漢市廣播電視局局長、武漢市電視台台長

趙致真接到了美國聯邦法院的民事訴訟傳票,他被控告在擔任中國媒體

負責人時,制做影片煽動仇恨,參與了對法輪功學員的鎮壓。這是法輪

功成員首次在海外起訴中國媒體官員。

據法輪功學員的控告書,趙致真在擔任武漢市電視台長時,曾領導製作

了批判法輪功的專題片,該片成為中國當局醜化法輪功及領導人、對中

國人進行洗腦的主要宣傳品之一,公安幹警看過這部片子之後,對法輪

功增加仇恨情緒,而更傾向嚴厲鎮壓和摧殘法輪功學員。

據報導,趙致真不僅直接領導參與了製作這部煽動仇恨的宣傳片,他還

擔任鎮壓法輪功的“中國反邪教協會”理事,而中國很多地方反邪教協

會直接掛靠於專職鎮壓法輪功的中共中央“610辦公室”。

法輪功學員所以在美國起訴前武漢市電視局長,是因為國際社會對此有

過先例。去年底,聯合國“戰爭罪刑事法庭”對1994年在盧旺達大屠殺

中利用媒體煽動暴力的三名被告進行了審判,其中盧旺達前政府新聞官

員、“千丘廣播電視”負責人納西馬納被判無期徒刑;該電視創辦人巴

拉亞維薩被判35年徒刑;另一名報紙總編輯納澤被判無期徒刑。這是國

際社會首次認定利用媒體煽動仇恨應與實行種族滅絕同等論罪。

在此之前,法輪功學員還在美國芝加哥市伊利諾州北區聯邦法庭以“滅

絕人類罪”起訴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雖然芝加哥法院以江澤民是“

國家元首”為理由駁回此案,但法輪功學員又上訴到美國聯邦第七巡迴

法院,今年五月底該院開庭審理此案。

除了江澤民之外,法輪功學員還在美國起訴了原遼寧省長、現擔任中共

商業部長的薄熙來等官員,因遼寧省在薄熙來執政時,是中國大陸迫害

法輪功最嚴重的省份。

法輪功學員的這種行動預示著,在江澤民當局迫害法輪功學員,中國毫

無司法公正的情況下,人們有權利在美國這樣自由的土地上,在法治的

環境中,起訴追究那些迫害者,討回公道。

近年中美之間人員交流日益擴大,中國很多高官到美國旅遊訪問,這種

追究行動,等於告訴那些參與迫害中國人、手上有血的責任者,他們在

中國胡作非為、塗炭生靈之後,不可能還可以自由自在地來到美國等西

方國家,好像什麼事都沒有發生一樣。正如這項起訴案的原告律師所說

,“這是讓那些選擇用暴力鎮壓信仰的中國官員知道,他們並不能因為

自己可以掌控國家法律,就可以避免責任。”

據7月14日《紐約時報》報道,夏威夷法庭近日對菲律賓獨裁者馬科斯在

美國的財產做出裁決,同意那些在馬科斯統治時遭到迫害的菲律賓人的

起訴和要求,用馬科斯在美國的八千萬美元資產,作為賠償。此案等於

又開先例,今後法輪功成員,可以起訴那些曾參與鎮壓法輪功、並在美

國有資產的中共官員以及媒體人員,用他們在美國的資產作為賠償費。

據中國官方學者的報告,中國一年獲得直接外資是四百億美元,而套匯

轉出的資金高達四百二十億。從這個資金數字可以看出,人們有很大的

空間,來追究、追討那些迫害者的責任,至少讓他們付出金錢等代價,

給那些被迫害致死者、致殘者等一點點補償。

當然,最終的追究和追討是在中國,當中國有了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有了法治和民主,不再有江澤民和“610辦公室”,那個時候,中國人不

僅將追究薄熙來、趙致真等,還要挖掘所有的歷史真相,追究懲罰所有

的暴政幫凶,使中國成為一個公正的社會。


──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2009年2月20日 星期五

紅衫軍違反集遊法一審無罪判決之思考

基本上這是一場明顯的政治判決
就是指隨著政治實力消長
[泛藍選舉於2007與2008大勝]
法院與法官觀風看勢因人而異
作出無罪判決

去看看接下來
1106陳雲林特使來台被起訴的人
及之後推動野草莓學運相關人士
違反集遊法被起訴的人
會有怎樣不同結果
就可做出明白的對照組了

1.法官拒絕根據「事前報備制」,反而引用所謂之不合比例原則:

理由是警方的解散命令不符合集遊法所定的比例原則,檢方也未能充分舉證施等人是首謀。

最荒誕的是以下這段無罪理由:

「法院認為,『天下圍攻』雖未經許可,但他們的訴求確實引起民眾回響;警方當時能充分掌控情況,遊行並沒有妨害秩序的疑慮,也沒有明顯立即的危險,可見這種不便是民主社會人民所能忍受的範圍,國家應該給他們表達意見的自由空間。」

[等於認定,爾後群眾運動只要引起民眾迴響,遊行並沒有妨害秩序的疑慮,也沒有明顯立即的危險,就可以無須事前申請任意包圍總統府了嗎?]


認定施等人之行為無罪。

2.引用所謂之不合比例原則之帝王條款,
對於爾後相關法條判決,必定引發法秩序崩解之虞。

3.政治形勢考量踰越了法治考量。
「這種不便是民主社會人民所能忍受的範圍,國家應該給他們表達意見的自由空間。」
恐怕是泛藍在中央地方選舉大勝
政治形勢丕變
變成人民必須忍受範圍了嗎?

4.可視為紅杉軍繼2007與2008年之泛藍大勝後
[地方縣市長改選與北高市長改選及總統大選三場台灣重大選舉]
再一次的全面獲勝。

施明德──對於這次判決獲勝主要兩項反應
都不具備與所謂之反貪腐倒扁運動有所關聯

第一項反應
他希望成為判例
而不是希望推動修改或廢除集遊法
顯然他之視野
並未落在人民基本的表達意見自由之爭取及改善上

第二項反應
則是政治性的
透露許多施馬會面之政治交易
主要在揭露他不選總統以交換當年的馬市長同意紅杉軍佔據凱道
這項聳動內幕
馬當然又是透過府發言人否認

其實
施若是真有心推動所謂之反貪
真想對台灣政治改革有所一番作為的話
應該在無罪判決後
立即宣布
要求當初反貪總部主要已經入閣或當選立委
或是擔任郝市府小內閣成員
應該在一個時間表內[例如兩年內──這也是大法官釋憲宣布某些法律違法之落日條款]
完成下列兩項目標:

1.協力修改或廢除集遊法

2.協力推動陽光法按在立院通過

否則辭去現任職務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4748477.shtml
影音》「天下圍攻」未許可 施明德等全無罪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9.02.21 02:51 am

紅衫軍「天下圍攻」 施明德判無罪 / 華視新聞
紅衫軍兩年多前發動「天下圍攻」反貪倒扁大遊行,台北地檢署將倒扁總指揮施明德等十六人依違反集遊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無罪,理由是警方的解散命令不符合集遊法所定的比例原則,檢方也未能充分舉證施等人是首謀。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表示,等收到判決書了解無罪理由後,再決定是否上訴;有檢察官則指出,法院並未說明如何才算符合;紅衫軍總部多次強調「只有總指揮施明德的命令才是總部的立場」,難道這樣還無法認定誰是首謀?

九十五年九月,施明德等人成立百萬人反貪倒扁總部,施明德任總指揮,張富忠等十五人任副總指揮,發起於十月十日國慶日「天下圍攻」大遊行;因未經申請許可,警方認定施明德等十六人是非法集遊的首謀,移送由北檢起訴。

十六人是:施明德、張富忠、范可欽、簡錫、沈智慧、魏千峰、李新、王麗萍、劉坤鱧、羅淑蕾、盛治仁、郭素春、鄭龍水、李永萍、姚立明、林正杰。

不過法院認為,「天下圍攻」雖未經許可,但他們的訴求確實引起民眾回響;警方當時能充分掌控情況,遊行並沒有妨害秩序的疑慮,也沒有明顯立即的危險,可見這種不便是民主社會人民所能忍受的範圍,國家應該給他們表達意見的自由空間。

判決書指出,警方僅以未經申請許可,在群眾才剛聚集時就密集執行警告、命令解散及制止等的處分,顯不符合比例原則,這樣的行政處分有重大瑕疵;且當時參與遊行的人數眾多,檢方就誰是首謀的舉證仍有不足。

合議庭並對正在進行的集遊法修正案表示,是否應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或是廢除集遊法中的刑罰規定,是我國邁入成熟民主國家的重要關鍵,立法院應儘速就集遊法的修正草案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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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衫軍無罪 施明德盼成判例


紅衫軍無罪 施明德盼成判例
中時電子報╱何醒邦、郭良傑、陳志賢/台北報導 2009-02-21 02:58 調整字級:


「我是非常感觸的,不是喜悅也不是哀悼,我想如果判拘役五十天,我一毛錢也不會去繳,我一定要去坐牢。」兩年前發動「天下圍攻」被控違反集會遊行法的紅衫軍十六人,昨日地方法院一審全無罪,總指揮施明德獲知判決後激動哽咽表示,他的心情百感交集,有種走過歷史的沉重感,希望此判決「不只是先例,更要成為判例」,讓弱勢者的群眾運動,不再受集遊法的懲罰。

九十五年間發起的紅衫軍「天下圍攻」反貪腐倒扁行動,總指揮施明德等十六人被控違反集會遊行法,台北地院廿日全部判處無罪。判決指出,倒扁集會雖未經許可,或造成民眾些許不便,但確實引起許多迴響,仍在民主社會得以忍受之範圍,國家自應予以尊重。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表示,檢方將等收到本案的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昨日獲判無罪的包括施明德、簡錫(土皆)、沈智慧、魏千峰、李新、王麗萍、張富忠、劉坤鱧、羅淑蕾、范可欽、盛治仁、郭素春、鄭龍水、李永萍、姚立明、林正杰等十六名倒扁總部幹部。

地方法院宣告無罪判決同時,施明德與倒扁紅衫軍幹部重回舊地,與紅衫軍幹部從辦公室步行到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的「白色恐怖受難者紀念碑」,準備聆聽判決。

出發前,施明德堅定表示,不管怎麼判,都不會上訴,若被判拘役,也不會以繳罰鍰取代,早有坐牢準備,「為公義受難,最後必將獲得歷史的獎賞與桂冠」。

施明德一行人走到凱道靠近紀念碑前,警方一度又以紀念碑前是非法集會區,試圖攔阻,一度爆發激烈口角,施明德對著中正一分局員警說,「這位警官,你問我要到那邊,現在不是戒嚴時期,你沒有權力問我要到那裡去。」

最後警方讓施明德繼續前進,避免了一場可能的衝突。紅衫軍直行碑前席地而坐,靜候判決。十幾分鐘後,律師李念祖到現場告知,全案因警方執法未符合集遊法的比例原則,因此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無罪。

施明德聽到後,一度激動哽咽,他感性地說,就算是四十七年前面對第一次政治審判,他心情都還沒這次這麼沉重,因深怕台灣又出現新的政治犯。施明德並指出,希望這個判決,不是因為他們十六人都是名人,所以才獲判無罪,更希望以後弱勢者的群眾運動,都可不再受到集遊法的懲罰。

施明德話鋒一轉痛批總統馬英九總統,「你(馬英九)的黨在國會裡有四分之三,所有反貪腐法案一步都沒有動,你對得起人民嗎?你對得起你說過的話嗎?請這位總統先生反躬自省。」施明德批評馬英九「積極不作為」,讓反貪腐運動「寸步難行」,對不起人民。離開凱道前,施明德等人向矗立在總統府前的「白色恐怖受難者紀念碑」一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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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明德:倒扁密會 曾與馬協議扁若下台、由呂繼任

時間: 2009/02/21
撰稿‧編輯:張嘉芳 新聞引據:採訪


  紅衫軍總指揮施明德日前向媒體爆料,2年多前曾與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總統密會,雙方達成4項結論,包括紅衫軍絕不會演變成暴力衝突,他不會趁機發動政變等。施明德今天21日更進一步透露,他跟馬市長為了促成憲政體制有效運作,雙方同意一旦陳水扁下台,就由副總統呂秀蓮繼任。 2年多前發動紅衫軍反貪倒扁運動的總指揮施明德日前爆料指出,當時他曾經與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總統密會,會後並達成四項協議。施明德21日再度召開記者會說明當時情況,他指出,第一項結論是馬市長很介意紅衫軍會不會演變成暴力衝突?施明德保證紅衫軍運動絕對在和平、非暴力的前提下進行,任何狀況都不會逾越這個原則。其次,施明德說,他向馬市長保證絕不會趁機發動政變,雙方同意依照憲政體制,如果陳水扁下台,依法由當時的副總統呂秀蓮繼任。

  施明德說:『我就保證我絕對不會趁這個機會來發動政變,我反而笑笑說,會想奪權的還是國民黨,你們是國會最大黨。那麼馬(英九)主席就保證說,他不會利用這個機會來奪取政權,就得出第三個結論,如果陳水扁下來,政權依據憲政體制,也就是讓呂秀蓮可以來繼任,這個是當時雙方面都願意促成這樣的憲政體制的有效運轉。』

  施明德認為,國家會變成這個樣子,跟總統權力過大、沒有辦法監督、制衡有關,他強調,多年來就主張內閣制,他說馬市長也贊成,而且還說如果當選總統,就會推動內閣制。施明德說,馬先生確實問過他「會不會選2008的總統?」而且他有人證。

  但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表示,馬總統向來認為憲政體制是雙首長制,不會主張內閣制。

扁珍亂台的政治經濟學原因

嚴格來講
比起蔣介石之縱容宋美齡[1945-1949中國]及孔宋財團
導致中國淪入共產黨之手

扁珍亂台
主要還是受到國民黨勢力強大牽制
以及初執政政黨尚未進行大規模制度性貪瀆

到目前為止
涉及所謂之政治醜聞[行賄]
只看到南港展覽館弊案[涉及前內政部長余政憲洩漏審核委員名單]

至於國務機要費以假發票虛報案
持平而論
還是認為與馬英九之特別費假發票案
如出一轍
並無太大差異

至於
鬧得沸沸揚揚滿城風雨的政治獻金──或是特偵組極力想要證明為行賄罪的證據
那麼
吳淑珍是公務員了?[已經有人這樣認定發表意見於報紙上]
蔣宋美玲就不是了嗎
馬英九總統老婆周美青是不是呢?


到目前為止
還是傾向認為是
扁珍利用總統與黨主席職權及影響力所取得的政治獻金
機率較大
差別在於
有不少可能落入扁珍之私人口袋[總統夫人之各種人頭帳戶]
→那明顯是因為扁珍意圖影響選舉加大選舉影響力的作為

這也是為何
對於美日歐等國
政治獻金法/遊說法/旋轉門條款/財產申報法等種種陽光法案
是很重要的政治防腐劑之制度設計了


扁珍亂台的政治經濟學原因是

1.總統職權之取得成本太過巨大→競選經費至少要20億到100億台幣
一場總統選舉的花費如此巨大
這樣的四年一輪的最高權力者產生機制
如何能要求參與政黨及候選人
不在競選前與就任後
費盡心機帳握競選經費來源呢?




2.總統職權之幾乎不受牽制→不但提名閣揆與部長不受立法院同意權牽制
,行政權幾乎很難受到制衡。

政權輪替後的三千多人的總統人事案提名權,幾乎不受任何制約,
就連自律性質的[總統身邊設置]提名委員會也付之闕如,可見其
腐化的機率是非常高的。

沒有任何人能抗拒得了這麼巨大的權力誘惑。


3.上述2項誘惑,加上黨主席職權[擁有選舉提名權]又與總統職權合一
→扁珍權力之巨大,黨內行政權內幾乎無人能敵。

從無企業經營及公務員服務經驗的扁珍
似乎茫然不知法令規定與投資報酬原理

面對人生僅見
如許龐大之金錢
當然就這樣出事了[利用家人親戚將鉅款匯出國外]

2009年2月11日 星期三

我們當中的極權主義者:台灣反菸團體之立法

台灣禁煙令於 2009年1月11日 開始執行
最令人感到荒謬的
是所有香菸包裝
都必須刊登叫人噁心反感的恐嚇警告圖片

其實
限制吸煙區域跟場合是合理的
但是包含連私人[及營業]活動場合
都不允許
那就太過火極端了

記得好幾年前
倡議反煙的柴松林教授在電視節目上憤怒的說
菸就是毒品
當時就感到非常震驚


香菸跟酒甚至毒品比較
新菸造成個人及他人健康生命安全的危害
顯然的是低許多

何況現在許多香菸都已經大幅降低尼古丁焦油含量

看了Thomas Sowell以下這段話
台灣反菸團體
所推動的反菸立法成果
以及背後的說詞
還真的可以堪稱為極端主義者極權主義者團體

............................................
{到奴役之路}發表五十年後的今天
『我們當中的極權主義者』的名單就更長了
它還包含主張為弱勢族群積極爭權者
端環保主義者
愛滋行動派
極端女性主義者
以及其他任何要求政府「不惜代價」實現他們政治主張的人士


這些人當中沒有一個是公開主張極權主義的
但是他們的行動都會把社會推向極權主義
因為只有權力更加集中的政府
才有可能滿足他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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