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2012年11月15日就職中共總書記談話): 「我們的人民熱愛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穩定的工作、更滿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會保障、更高水平的醫療衛生服務、更舒適的居住條件、更優美的環境,期盼著孩子們能成長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 Worldwatch: 3月 2009

2009年3月31日 星期二

陳田錨:世界上最忙最兇最無權的台灣民代

「台灣的民意代表,是全世界最忙、最兇、最沒有權的民意代表。而台灣政府之不疼惜國民,也是世界第一。」
高雄市議會前議長陳田錨回顧30多年的民代生涯,
有深沉的感慨。

這段話是偶然在圖書館看到一本書
高雄議壇半世紀(李文雄著)
第222頁所說的。

證實了吾人所思考
台灣地方中央之民代
權限被限縮的很厲害
因此無法有效監督政府(行政權)

這本書其實多半是歌功頌德
看序言便知
有許水德、黃光男、吳敦義、盧治楚
唯一例外的是吳敦義的序
完全切中陳田錨對立任高雄市長之犀利觀察與評論:
精明幹練,但常常瞻前顧後擅於自保。
吳的序故意提陳家的水泥廠嚴重汙染高雄
經過吳市長的趁著參訪日本空檔
向陳田錨提到
江向中央建議採礦權到期後就停止採礦合約
陳立刻同意
吳歌頌陳議長以市民利益為重的胸襟。

(范蘭欽現象2)郭冠英事件可以成為台灣進步的契機──美國大法官眼中的言論自由

目前看到台灣平面媒體關於該事件之報導評論
可以具體呈現出各報當前市場上之領導與落後地位
如兩小報旺旺中時跟聯合
就是落後
蘋果跟自由就顯得較為先進

而且
居然還有為郭言行遮掩之報導與評論
甚至對言論自由概念也相當錯謬
如這篇
特稿-公眾人物 別想當「范蘭欽」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20304+112009032400123,00.html
「言論自由的真諦在於「言論之危害,必須用更多言論自由來矯治」,但即便黑白種族衝突嚴重的美國,言論自由是否容許包括種族歧視言論,仍是其憲法學上的難解議題。」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美國大法官對於言論自由首先定義的原則是
著名的
不得有「立即而明顯之危害」
例如,有言論自由
但不代表有在戲院隨意呼喊失火了的自由

另外
我發現
美國大法官們
他們隨著時代推演
會在自由─無政府─暴政專制(壓制言論自由)
的政治惡性循環之間
做出明智取捨的平衡裁判
並劃下言論自由界線

例如
碰到激烈的言詞
該如何確保自由以及防範暴亂呢
有些精采的判例都會如此如此莊嚴而神聖地宣告:簡單摘要如下

關於fighting words(挑釁字眼)──不應壓制言論自由(但招致傷害或意圖煽動、破壞和平,此憲法不保障。)

「應保障發言論者不受敵對性聽眾之攻擊干擾。阻止敵對性聽眾之反應,
或制止發表言論者繼續發表造成敵對性聽眾反應之言論。」

「言論自由之功能,在吾美國政府之體制下,乃係引發辯論。故而會產生人民不安,甚而憤怒。
除非有嚴重之邪惡:明顯而立即之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否則不應壓制言論自由。」

關於媒體對公眾人物之誹謗責任──媒體呼吸空間
「錯誤陳述乃自由辯論所不可免,此乃媒體之呼吸空間。媒體須有實質惡意(actual malice),始得負擔誹謗責任。」

校園內之言論自由──拒向國旗敬禮無罪
1943年美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西維吉尼亞州規定,學生須向國旗敬禮之法令,違反憲法保障學生言論表達自由(拒向國旗敬禮)。

「對意見表達之檢查或壓制,能為吾國憲法所容忍者,僅於其表達具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而賦予政府權限以防止與處罰之行為。」
(Censorship or suppression of expression of opinion is tolerated our comstitution only when the expression presents a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of action of a kind the state is empowered to present and punish. )

2009年3月25日 星期三

更強大的國會更強大的民主之國會權力指標

The Fish-Krienig Legislative Power Survey
32項權力指標中
有25項回答正面
如保加利亞PPI指數為0.78
32項中有25項為正面
她就呈現強大的國會
結果民主也較強大
自由成果較佳

俄羅斯則只有0.44
32項中只有14項為正面
國會權力被削弱
制衡總統權力薄弱
因此自由保障少
自由成果差


自己做做看
台灣在32項國會權力指標中
獲得多少分?
是否確保了自由
以及成功進行了水平的權力究責制

當然
稍有政治學常識的人
就知道它是以內閣制[國會制]為範本
甚至美國國會都不見得有這些權力

有些項目似乎是針對威權體制箝制國會權力之各種合法非法措施
所進行之制度設計考驗
如˙27--32條──藉由改選削弱在野黨權力或是藉由削弱國會議員權力配備,以降低國會監督政府之之水平究責度之機率

仔細審核這32項國會權力指標
你會發現台灣之國會議員權力實在太小了
如20--24條 宣戰媾和權是有名無實
特赦恩赦犯人權全無
法官任命權僅有一半之大法官人事同意權
普通法官是由考試通過任命的(等於是行政權掌控)

只有25項央行主席任命權具備了
26項國有媒體發言權
台灣則是掌握太過大
現在人民是要求(含國有)媒體具備自主權
所以公視預算被國民黨凍結引發社會反彈與抗議
視為威權體制復活之為被黨政軍退出媒體之口號或政策宣示

17-19項台灣顯然已經擁有這些國會議員特權
連(日本沒有的)地方議員都有(開議期間)刑事豁免權
12--16項之立法權限部分
台灣則是否定的

行政院可否決立法院之法律[提出覆議案]

法律可經大法官釋憲通過違憲宣告無效

立法門檻限制如教育預算一定百分比必須編列視憲法明定的

立法院預算核撥權並非絕對,反倒是由行政院各部會決定。如2009年7月之高雄舉辦之世運會預算
,已經立法院通過,體委會卻又突然以預算浮濫編列為由加以凍結。滿荒謬的。

立法院預算自主則不盡然是自己編列,例如以前立委們想重新編列預算
建立新國會大廈,包含游泳池等等豪華設施,很快地公開後受輿論抨擊而取消。

第11項之行政機關無發佈敕令權
台灣則顯然是否定的
台灣行政機關經常可以發布一些明顯侵害人民權益之政策無需立法機關通過審查
如最近之侵害人民隱私權之環保署宣佈要度用10億預算在全國各加油站裝設機車車牌號碼辨識監視器,遭輿論反彈後仍執意決定先在台北市試行──可憐的台北市民

第9--10項之立法行政全互動設計
也是不利國會的否定
立法院雖有不信任投票權
但是卻受到總統立即解算國會權之威脅牽制

第8項之虛位元首制也是否定的
台灣則是大總統制──總統權限幾乎不受任何牽制[如陳李時代,不管國會是否具備執政黨多數]

第1--7項國會權力
第2項是全無──部長自動成為國會議員[那是內閣制,似乎也不是所有內閣制都是這樣規定,如英國日本剛好相反,都是必須先是國會議員才能擔任內閣首長]
其他項目都是被切割得分離破碎的國會權力

如第1項之國會彈劾總理或總統權力(詳見後述)

第3項召開首長聽證作證會,常有拒不到場情形發生[陳李馬擔任總統時期都發生過]

第4項之國會調查權根本沒有像美國國會如此般實質與強大[什麼國會有調閱資料權根本是開玩笑的恩賜,詳見真調會違憲的大法官釋憲案]

第5項之有效監督國家威迫機關
包括:軍方,執法機關,情報機關,秘密警察
那更是遙不可及
(外交國防情治)機密預算之審核僅能現場審閱
至於軍方警察等等實質威迫強制力機關之監控管制
在台灣更是不容易
多半僅是新聞爆料或內部爆料後才監督與懲處

第6項之總理任命權更是在國民兩黨修憲後
被李登輝以凍省(或廢省但其實後來仍編列人事與預算)
,來交換行政院閣揆之立院通過權之取消
立院已經喪失閣揆同意權
(還不是閣揆任命權)

第7項之行政首長任命權也是如6項大部分取消
除了新增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不是國會直接任命權]
...................................................................................
1.立法權本身,無需其他機關之干涉
可彈劾總統或取代國務總理→

2005年修憲時,因為國民大會的廢止,故將原由其行使的「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權,改由立法院提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再經憲法法庭判決決定。

雖有3/4國會具備罷免總統權力
但仍需全民複核
等於有3道關卡:立院提案,同意,全民複核
同時這也代表
有1/3國會可以否決罷免案

然後台灣又有國會倒閣權
[但是相對要負擔總統解散國會重選之風險,所以從未施行過]
所以台灣憲法是複雜的權力制衡設計
是國民兩黨歷史鬥爭下的複雜設計

2.國務首長[部長]可以自動成為國會議員

3.國會具有召集行政官員聽証與作證之權力

4.國會能對行政首長與行政官員進行獨立調查

5.國會具有對國家威迫機構之有效監督權(包括:軍方,執法機關,情報機關,秘密警察)

6.國會任命國務總理

7.國會具有行政首長人事同意權;或甚至國會可以直接任命國務首長

8.虛位元首制:
國家完全缺乏一位總統;或者,有總統但是由國會選舉之

9.不信任投票:
國會可以在本身任期無中斷的風險條件下對政府進行不信任投票
(即,並無國會被解散之風險)

10.不受行政權解散:
國會免於被行政機關解散之權力

11.行政權無立法發布權:
任何行政機關在發布立法前須經國會批准或同意使得生效;
即,行政權無敕令權

12.行政機關無否決權:
法律被國會通過是不被否決的或實質上足以抵抗否決的;
即,行政機關欠缺否決權;
或者,有否決權但是該否決可以被國會之單一多數所推翻。

13.國會之立法不受司法審查:
國會之法律至高無上並不受司法審查

14.國會立法無門檻限制:
國會具有對任何政策管轄權上提案立法之權力,
行政機關欠缺立法門檻監督權威

15.預算核撥權:
國會的經費核撥權是受委任統治的;
行政機關欠缺國會通過的核撥經費之充公經費權

16.立法機關預算自主:
國會控制資源以提供內部自我運作之經費,
並提供國會議員所需資源

17.國會議員免受逮捕權或刑事豁免權。

18.民選國會議員及行政機關無任命議員權:
所有國會議員皆為民選;行政機關無權任命任何國會議員。

19.國會可變更憲法:
國會本身,無須任何其他機關之干涉,可以更改憲法。

20.國會具宣戰權:
宣戰須經國會之同意

21.媾約權:
與外國締結條約需經國會同意

22.恩赦權:(amnesty)
國會具有發布對犯人恩赦之權力

23.特赦權:
國會具有特赦權

24.法官任免權:
國會具有審核與拒絕任命法官之權力;
或國會本身任命法官

25.央行主席任命權:
中央銀行主席由國會任命

26.對國有媒體具實質發言權:
國會對於國有媒體具備實質發言權

27.定期改選:
國會定期改選

28.有個人秘書:
每位國會議員有一位個人秘書

29.至少一位政策專案助理:
每位國會議員至少有一位非秘書幕僚具備政策專業

30.無資格限制再參選:
國會議員有資格再參選而無任何限制

31.國會席位具備吸引力:
國會席位是個具備吸引力的職位,
足以吸引議員門尋求再參選

32.改選不影響國會專業運作:
在職國會議員之重選是平常之事
以致任何時點改選
國會仍擁有顯著數目之高度經驗議員

200812創部落格以來的四個思考

1.20年後重回威權體制:主要是西班牙的例子
西班牙在歷經威權體制轉型
獨裁者佛朗哥死後
繼任者卡羅斯國王採取君主立憲政體
可是研究卻發現
西班牙民眾──西班牙的政治文化
體制轉型20年後
卻仍趨向於支持威權體制

2.威權體制轉型它種體制的機率為何呢?
源於1973年開始的自由之家對全球所有國家進行自由評等給分
依據這項資料
1990前後開始
不少研究新興國民主化的學者
連結全球各國政經文化等體制與
該國之自由/不自由結果

台灣國內也有不少學者專攻此一民主化領域

3.房貸泡沫與金融泡沫
2007年9月14日英國爆發北岩銀行倒閉
政府必須出手相救之金融泡沫
開啟了歐美諸國之銀行國有化救援方案

4.因應
作法是整理自己之資產負債表
開源節流
開源較難
節流有意外收穫
就是從政府手中拿回自己的稅金
想不到竟然真的成功了

最近看到富爸爸系列作者的新作
富爸爸財務IQ -愈精明愈有錢
http://www.kingstone.com.tw/book/book_page.asp?kmcode=2012690000367&LID=518
在書店隨意翻一下發現
發現這位日裔美籍作者
最新思考方向
也是朝向節稅
就是少被政府抽稅的策略
應是當前通貨緊縮經濟蕭條時代
首先採取的生存之道

2009年3月15日 星期日

范蘭欽現象1

延伸閱讀:
范蘭欽現象2
范蘭欽現象3





是極右翼法西斯思想
多半蘊含種族淨化{屠殺}行動目標
其實在關中郁慕明馬英九等人於美國留學時期組成的愛盟團體
所呈現的刊物中
就已經蘊含這種親中仇台種子

目前在先進國家
以及國際法上
不僅明文禁止
且已經有判例了

附帶一提
日治末期日本軍方在台也是有宣傳
仇英反美的仇恨宣傳
一如蔣氏父子統治時期在台宣傳仇匪恨匪教育
外來政權鞏固統治
不擇手段
可見一班




1.鼓吹種族屠殺不是言論自由, 是仇恨犯罪。
他之系列文,當然不是言論自由。

加拿大刑法第318至320條「宣揚仇恨」(Hate Propaganda)
Hate Propaganda Criminal Code
2004年,在「煽動仇恨罪議案」(Hate Crime Bill)的保障範圍加入對不

同性傾向人士的保障。

煽動仇恨的言行的定義
1. 所有國民不得煽動或鼓吹仇恨,提倡種族滅絕,或對某類人士作出種

族滅絕的行為。
2. 仇恨言論的表達方式包括︰口頭的、用文字書寫的、經刊登的文本、

姿勢、符號、標誌以及其他可看見的表達方式。

在英美加拿大等地
這叫仇恨犯罪hate crime
──剛好就在郭冠英駐在國
已經有聰明的台裔人士
向加國警方檢舉
http://www.socialforce.net/phpBB/viewtopic.php?p=762654#762654
http://www.socialforce.net/phpBB/viewtopic.php?p=762654#762654



2.聯合國“戰爭罪刑事法庭”對1994年在盧旺達大屠殺中利用媒體煽動

暴力的三名被告進行了審判

曹長青:追究用媒體煽動仇恨罪
http://www.epochtimes.com/b5/4/7/17/n599086.htm


3.台灣人應該學習中國被迫害人士如法輪功成員
全球各地控告中國當政者的作法
有效遏阻了進一步的迫害

4.國民黨主席吳伯雄跟副主席吳敦義
其親戚在228或白色恐怖中遭到毒殺
對於此等仇恨犯罪言論竟然不吭一聲
實在悲哀

5.軍公教人員可有言論自由反對政府之政策?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有判例
軍人於越戰時期在公共場合
發言鼓動群眾反越戰
被判定有罪
因為軍人並不具有反政府之言論自由


.................................................
http://www.epochtimes.com/b5/4/7/17/n599086.htm

曹長青:追究用媒體煽動仇恨罪
作者﹕曹長青

【大紀元7月17日訊】據美國《大紀元時報》報導,7月14日上午,正在

美國康州紐黑文市訪問的原武漢市廣播電視局局長、武漢市電視台台長

趙致真接到了美國聯邦法院的民事訴訟傳票,他被控告在擔任中國媒體

負責人時,制做影片煽動仇恨,參與了對法輪功學員的鎮壓。這是法輪

功成員首次在海外起訴中國媒體官員。

據法輪功學員的控告書,趙致真在擔任武漢市電視台長時,曾領導製作

了批判法輪功的專題片,該片成為中國當局醜化法輪功及領導人、對中

國人進行洗腦的主要宣傳品之一,公安幹警看過這部片子之後,對法輪

功增加仇恨情緒,而更傾向嚴厲鎮壓和摧殘法輪功學員。

據報導,趙致真不僅直接領導參與了製作這部煽動仇恨的宣傳片,他還

擔任鎮壓法輪功的“中國反邪教協會”理事,而中國很多地方反邪教協

會直接掛靠於專職鎮壓法輪功的中共中央“610辦公室”。

法輪功學員所以在美國起訴前武漢市電視局長,是因為國際社會對此有

過先例。去年底,聯合國“戰爭罪刑事法庭”對1994年在盧旺達大屠殺

中利用媒體煽動暴力的三名被告進行了審判,其中盧旺達前政府新聞官

員、“千丘廣播電視”負責人納西馬納被判無期徒刑;該電視創辦人巴

拉亞維薩被判35年徒刑;另一名報紙總編輯納澤被判無期徒刑。這是國

際社會首次認定利用媒體煽動仇恨應與實行種族滅絕同等論罪。

在此之前,法輪功學員還在美國芝加哥市伊利諾州北區聯邦法庭以“滅

絕人類罪”起訴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雖然芝加哥法院以江澤民是“

國家元首”為理由駁回此案,但法輪功學員又上訴到美國聯邦第七巡迴

法院,今年五月底該院開庭審理此案。

除了江澤民之外,法輪功學員還在美國起訴了原遼寧省長、現擔任中共

商業部長的薄熙來等官員,因遼寧省在薄熙來執政時,是中國大陸迫害

法輪功最嚴重的省份。

法輪功學員的這種行動預示著,在江澤民當局迫害法輪功學員,中國毫

無司法公正的情況下,人們有權利在美國這樣自由的土地上,在法治的

環境中,起訴追究那些迫害者,討回公道。

近年中美之間人員交流日益擴大,中國很多高官到美國旅遊訪問,這種

追究行動,等於告訴那些參與迫害中國人、手上有血的責任者,他們在

中國胡作非為、塗炭生靈之後,不可能還可以自由自在地來到美國等西

方國家,好像什麼事都沒有發生一樣。正如這項起訴案的原告律師所說

,“這是讓那些選擇用暴力鎮壓信仰的中國官員知道,他們並不能因為

自己可以掌控國家法律,就可以避免責任。”

據7月14日《紐約時報》報道,夏威夷法庭近日對菲律賓獨裁者馬科斯在

美國的財產做出裁決,同意那些在馬科斯統治時遭到迫害的菲律賓人的

起訴和要求,用馬科斯在美國的八千萬美元資產,作為賠償。此案等於

又開先例,今後法輪功成員,可以起訴那些曾參與鎮壓法輪功、並在美

國有資產的中共官員以及媒體人員,用他們在美國的資產作為賠償費。

據中國官方學者的報告,中國一年獲得直接外資是四百億美元,而套匯

轉出的資金高達四百二十億。從這個資金數字可以看出,人們有很大的

空間,來追究、追討那些迫害者的責任,至少讓他們付出金錢等代價,

給那些被迫害致死者、致殘者等一點點補償。

當然,最終的追究和追討是在中國,當中國有了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有了法治和民主,不再有江澤民和“610辦公室”,那個時候,中國人不

僅將追究薄熙來、趙致真等,還要挖掘所有的歷史真相,追究懲罰所有

的暴政幫凶,使中國成為一個公正的社會。


──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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