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德統一後清理前東德期間不法移轉、不法管理及SED(東德共產黨)不當黨產的立法規範與實務經驗可知,除設置清查黨產的獨立委員會外,還有諸多立法原 則亟待確立:否定不法財產的信賴保護、容許溯及追討的規範基礎(德國統一後遠溯至一九四五年)、主張善意受讓第三人的舉證轉換、禁止清理期間脫產的保全手 段及違反罰則等。」
這裡並未處裡KMT藏匿非法劫掠的海外資產與外逃黨政軍特
台灣國會與政府 應效法以色列清算德國納粹作法
二戰後成立全球追捕納粹餘孽不受追訴年限限制
林鈺雄/促進轉型正義 要怎麼立法?
林鈺雄/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轉型正義的未竟之業,可謂新政權的棘手難題。尤其在新舊政權交替的尷尬看守期間,尚未插手行政權、卻已主導立法權的民進黨,究竟可以施展什麼立法策略及擬定什麼立法步驟,恐怕才是新國會的大考驗。
簡 言之,「知不易、行更難」!轉型正義作為口號及訴求,沛然莫之能禦,但若欲具體實踐,從立法原則到條文細節都充滿「魔鬼」。如果新政權對促進轉型正義之立 法規模的認知,不僅止於磨刀霍霍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而已,那麼,面對以下幾個蹉跎了幾十年的基本課題,就要提出「如何下手」的整體法案策略:
威權遺緒 清單表列
第 一、解密政治檔案。政治檔案是白色恐怖、威權歷史的軌跡,也是濫用國家暴力、踐踏人權的佐證。儘管解密方向似有共識,但具體做法卻充滿爭議,諸如內容牽涉 他人隱私、真假難辨的政治偵防檔案,開放閱覽對象範圍的立法政策,必然是爭議核心。關此,兩德統一後處理前東德Stasi秘密檔案的立法措施與實證經驗, 和設置專責檔案託管局(BStU)的統籌管理做法,可供參考。後者,對於我國目前紛亂雜沓、四處佚散之相關檔案的蒐集整理,尤其重要。第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一個國家究竟要如何一邊打造民主,一邊保存對於獨裁者的正面記憶?」(黃長玲語)解嚴近三十年後,仍遍佈全台的「蔣 公」銅像和中正公園等威權膜拜象徵,可謂台式轉型正義的反諷。另一方面,保存或重建威權統治時期不義行為發生地的遺址,才能避免歷史記憶斷裂或後人重蹈覆 轍。從景美軍法處、萬華馬場町、綠島感訓監到玉里養護所,「白色記憶」的遺址遍佈全國,雖也零星保存,卻缺乏一整套清單目錄及遺址政策。如果原軍法處還要 被附加嘉年華式的「文創」任務、如果馬場町僅轉型為河濱單車客的休憩站、如果養護所連順遊吃玉里麵的年輕人都莫宰羊,那就表示我們對遺址資產的輕蔑和對不 義歷史的冷漠。
至於具體可怎麼做,波蘭Auschwitz和德國Dachau集中營、柏林蓋世太保總部,以及到處林立的猶太屠殺紀念館,早已有他山之石。
第 三、修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在所有轉型正義議題中,司法自身造成的不法,可以說是最為「隱晦」的一章:法律人充當獨裁者的化妝師,還以義正辭嚴的判 決書將政治犯送上刑場,替白色恐怖披上形式司法的外衣,也讓受難者永久套上犯罪人的枷鎖。然而,解嚴前後我國司法的人事、法制與實務,具有高度的「延續 性」,從未積極修復司法不法,遑論還原真相。例如,至少造成一萬多名被害者的「加害者」是誰,連一個也從未被正式指認過(算是獨步全球的轉型成果),更甚 者,國安法第九條還概括排除解嚴前定讞的冤、錯、假案的救濟平反機會,且經大法官們的「合憲認證」(釋字二七二號)。這可以說是台灣「一筆勾銷模式」 (Schlußstrichmodell)的司法高潮戲。
第一次政黨輪替後,「以補償取代真相」的立法政策,延續至今;當初只因傳閱馬克思 書籍被判匪諜死罪者、送一本六法全書給大陸漁民被判通匪重罪者,依然沉冤未白。未來,宜設置獨立委員會來還原真相、對抗遺忘與促進和解,至少應重新調查指 標性政治審判案件,界定加害者並平反被害者,以彌補司法不法。
框架立法 謀定後動
第四、清 理不當黨產。這是表面共識最高,但立法技術最難的一環。從兩德統一後清理前東德期間不法移轉、不法管理及SED(東德共產黨)不當黨產的立法規範與實務經 驗可知,除設置清查黨產的獨立委員會外,還有諸多立法原則亟待確立:否定不法財產的信賴保護、容許溯及追討的規範基礎(德國統一後遠溯至一九四五年)、主 張善意受讓第三人的舉證轉換、禁止清理期間脫產的保全手段及違反罰則等,立法只要稍一漏勾,黨產追討就難免雷大雨小。這些立法專業的「魔鬼」,在在考驗新 科立委的法案能力。回到核心問題:千頭萬緒、百廢待舉,到底該如何立法?衡諸以上法案的規模,絕非一蹴可幾,只能按部就班、分期付款。具體 而言,當務之急,在於先制定一部促進轉型正義的「框架立法」,作為未來幾年的實踐藍圖,除揭示基本政策外,並界定未來幾個法案的處理範圍、方向、步驟與時 程,以及賦予設置獨立委員會、使用保全手段和課予罰則的法源基礎。
總言之,這是一場競賽時間、對抗遺忘的戰爭,謀定而後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