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行政權 立法權方面 下自地方郡長
警長 檢察長 法官 上自總統 眾議員 參議員
都是人民直選 最後 就連誰斷生死
也是由人民組成的陪審團決定
因此 美國制度設計根本上就是民主的
因為 立法權 行政權 甚至司法審判權
都掌握在人民手上
中國則正好相反 立法權 行政權 完全由一黨控制
也禁止黨內黨外競爭 司法審判權 其實是由現代皇帝決生死
毛澤東延續大清律法的死刑概念--死刑緩期執行
死緩源自中國封建皇權思想:
死緩的概念來源於中國律法傳統。
按清律,死刑分為立決及監候
按律,大逆、大盜等極惡方會判處斬立決。
其他獲死罪者,判斬監候,一律暫緩行刑。需待秋天,經過秋審或朝審後,再由皇帝勾決。遇上認為情有可原者,改判流刑、徒刑。
毛澤東在1950年代鎮壓反革命運動中的批示(1951年4月30日)[2]:
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務或間諜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經濟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二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後效。如他們在勞動中能改造,則第二步可改判無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這樣,主動權抓在我們手裡,而後要怎樣辦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