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成大「光復」校區招牌 無罪
2014-06-26 自由時報
〔記者王俊忠、孟慶慈/台南報導〕成大畢業的李姓男子涉於今年一月間到校拆下光復校區招牌的「光復」兩字英文字體(KUANG-FU),被警方依毀損罪嫌送辦。但台南地院法官以英文字體未損壞、可續用,且李男拆校招是抗議校方處理師生對南榕廣場命名投票結果的方法,屬監督公眾事務言論,應獲法律高度保障,不具違法性,判李男「無罪」。對此,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表明「不服」,她指出,公訴檢察官會「上訴」。
監督公眾事務 不違法
去年從成大畢業的廿四歲李姓男子表示,因為對一月十五日成大校務會議結論不滿意,當晚近十點到光復校區招牌處拆掉「光復」英文字體,「抗議成大校務會議取消南榕廣場命名,一人做事一人當」。
台南地院承審法官指出,光復的英文字體經成大重新黏貼、可繼續使用,回復可用性的時間、成本極低,不符毀損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至於李男反對校方用具政治意涵的「光復」來為校內公共設施命名,應屬監督公眾事務的言論,應獲法律高度保障,兩相權衡下,「成大財產權面對李男的言論自由時應該退讓」,李男行為不具違法性。
南檢不服判決 將上訴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強調,該案爭議點是被告言論自由與他人的財產法益發生衝突時,兩者界限或平衡點何在?該案被告僅因個人主張未獲成大接受,就認定光復二字具政治意涵、拔掉銜牌,毀損校方財產,難道只要舉言論自由大旗,就能任意拆人招牌,不必負任何刑責?
成大表示,法院認為言論自由應優先保障,成大財產權應予退讓,成大尊重法院價值判斷與取捨,但也請各界尊重成大財產有不受破壞之權利。校方在該案為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當事人,依法應由檢察官決定是否上訴,成大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