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2012年11月15日就職中共總書記談話): 「我們的人民熱愛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穩定的工作、更滿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會保障、更高水平的醫療衛生服務、更舒適的居住條件、更優美的環境,期盼著孩子們能成長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 Worldwatch: 12月 2008

2008年12月31日 星期三

2008意外的成功

當然是指海角七號
但是
如同Peter Drucker在創新與創業家一書中所說
對於意外的成功跟意外的失敗
我們都要誠實使用新觀點以應對


他舉例說
有百貨業老闆告訴他

對最近百貨業營銷狀況很困擾
原因是應該賣得好的項目不怎樣
不看好的反而大賣
→這就是市場出現了新的、不被經營者察覺的新變化趨勢
應該要積極應對而非漠視它

其實
韓國日本以及其他一些第三世界國家
最近幾年都出現類似狀況
如日本近幾年本土日本片已經佔有日本市場一半的市佔率
韓國最近幾年也出現連續幾年年度大賣的韓國本土片
顯示好萊塢大片──飛車追逐爆破槍戰種主炫目特效畫面卻又空洞無物的電影
過度商業化而無人文內涵的豪華大片已經引起[部分]觀眾厭倦

簡單說
觀眾票房就等在那裡
等你去撈錢

差別就在導演與製片能否有眼光

掌握機會
製作出一套打動觀眾覺得好看的電影了

魏德聖算是賭對了這個趨勢
上片時間也選對[選再好萊塢強片威脅較少了八月末 ]
所以一切就是擊中了市場標靶
就這麼簡單

2008年12月29日 星期一

更強大的國會,更強大的民主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ume 17, Number 1, January 2006

http://muse.jhu.edu/journals/journal_of_democracy/toc/jod17.1.h
tml
Fish, M. Steven (Michael Steven), 1962-

Stronger Legislatures, Stronger Democracies

[Access article in HTML] [Access article in PDF]

Subject Headings:

Democratization -- Former communist countries. Legislative power -- Former communist countries.

Abstract:

In order to assess the real impact of different governmental
arrangements on democratization, we must penetrate beyond
general categories for classifying constitutional systems and
measure the power of specific institutions.


This essay presents a new instrument for measuring the powers of national
legislatures across different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s that
examines the postcommunist countries' Freedom House scores and
ratings on a Parliamentary Powers Index at the constitutional
moment and beyond. The evidence shows that the strength of the
national legislature may be an institutional key to democratization.

............................................................................

台灣的國會沒有調查權
彈劾權被分割成
(立法院)國會的總統彈劾罷免權
跟(監察院)一般官員(文官與政務官)之彈劾權

地方議會其實也僅有議會進行中之小組調查權
[議會有調查權,這是很多人連議員自己都不知道的]


因此
對於行政權之監督與牽制
常常在反對勢力[廣義的,包括民間團體中介團體如律師團體/人民團體/家庭/宗教,最後才是反對黨]衰頹時

自由與公民權極易受到侵害
受侵害機率大增

這就是為何1106陳特使來台的新228事件之中與之後
僅能以街頭抗爭與微弱的議會質詢 /律師到場聲援監督警察
以及事實無效的司法告訴來牽制行政權的整個台灣人權背景
.......................................................................................................





http://www.npf.org.tw/post/1/2627
更健全的國會,能帶來更鞏固的民主

憲政法制組助理研究員
黎家維



2008年12月28日 星期日

司法院大法官做成憲法解釋:宣告羈押法及其施行細則違憲


聲請人滿可悲的
91年間於看守所提出的申訴案件
到93年繞了好幾個法務部官僚機構的圈子
包括看守所/地院檢察署/法務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高等法院檢察署/行政法院
仍不可行
遂提起憲法解釋案
解釋案出爐時
竟然已經是7年之後了

這也就是西班牙學者
在獨裁者佛朗哥逝世實施民主化後20年
提出所謂的
20年後重回威權體制的相關研究報告
→許多相關法規制度仍是侵害自由與公民權
而且
人民依然支持這套威權體制
最近中研院做出的[每三年一次]台灣社會變遷研究調查報告
也有人發現
多數台灣民眾傾向支持威權體制的態度



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事實摘要
1.聲請人王0群因涉殺人未遂案件,經裁定羈押於台南看守所內,嗣於91年間因違反所規,遭所方施以隔離處分,所方並於其所居舍房內進行24小時錄音、錄影。聲請人不服上述處分,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向所方提出申訴,經該所所長批示申訴無理由,依規定轉報監督機關及提交所方申訴評議小組研議。該小組亦認其申訴無理由並函知聲請人,聲請人隨即提出異議。
2.聲請人於申訴之時,並以台南看守所上開處分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通訊保障監察法第3條、第24條及監獄行刑法第76條等規定,向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訴願。
3.(1)台南地檢署將該訴願案函轉法務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並函知聲請人。
(2)嗣法務部指示台南看守所,該案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受
理,該所乃將相關文件送高檢署。
(3)惟高檢署認此訴願案應向法務部訴願會提起,再將訴願狀等
檢送予該會。
(4)其後法務部函覆高檢署,以本件情形僅得提起申訴,非屬可提起訴願之案件為由,請該署轉知聲請人依申訴規定處理。4.聲請人其後遂以本件訴願已逾3個月未獲法務部作成決定為由,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92年度訴字第463號裁定認看守所之處分並非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所指之行政處分,聲請人應向看守所提起申訴,不得循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行政救濟,而以起訴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亦遭該院93年度裁字第1654號裁定認羈押法第6條已就不服看守所處分事件另定有申訴救濟程序,聲請人自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以無理由駁回抗告確定。
5.聲請人乃以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所適用之羈押法第6條及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7年12月26日
解釋爭點 羈押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違憲?


解釋文

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
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
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
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
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



理由書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
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 ,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
基於有權 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
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不得
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第二九
八號、第三二三號、第三八二號、第四三0號、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
。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
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
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
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本院釋字第一六0號、第三七八號、
第三九三號、第四一八號、第四四二號、第四四八號、第四六六號、第
五一二號、第五七四號、第六二九號、第六三九號解釋參照)。


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其收押於一定處所之強制
處分,此一保全程序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
現。羈押刑事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
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
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
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
可率然為之
(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參照)。刑事被告受羈押後,為
達成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
受限制而影響之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固然因而依法受有限制,惟於
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
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不同。是執行羈押機關對受羈押被告所為
之決定,如涉及限制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
之規定。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
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
利者,自應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始無違於憲法第十六條規定
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羈押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刑事被告對於看守所之處遇有不
當者,得申訴於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第二項規定:「法官、檢
察官或視察人員接受前項申訴,應即報告法院院長或檢察長。」同法施
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並規定:「被告不服看守所處分之申訴事件,依
左列規定處理之:一、被告不服看守所之處分,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
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其以言詞申訴者,由看守所主管人員將申訴事
實詳記於申訴簿。以文書申訴者,應敘明姓名、犯罪嫌疑、罪名、原處
分事實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記明申訴之
年月日。二、匿名申訴不予受理。三、原處分所長對於被告之申訴認為
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應即轉報
監督機關。四、監督機關對於被告之申訴認為有理由者,得命停止、撤
銷或變更原處分,無理由者應告知之。五、視察人員接受申訴事件,得
為必要之調查,並應將調查結果報告其所屬機關處理。調查時除視察人
員認為必要者外,看守所人員不得在場。六、看守所對於申訴之被告,
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七、監督機關對於被告申訴事件有最後決定
之權。」上開規定均係立法機關與主管機關就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處
遇或處分事件所設之申訴制度。該申訴制度使執行羈押機關有自我省察
、檢討改正其所為決定之機會,並提供受羈押被告及時之權利救濟,其
設計固屬立法形成之自由,惟仍不得因此剝奪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
訟請求救濟之權利。
按羈押法第六條係制定於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其後僅對受理申
訴人員之職稱予以修正。而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則訂定於六
十五年,其後並未因施行細則之歷次修正而有所變動。考其立法之初所
處時空背景,係認受羈押被告與看守所之關係屬特別權力關係,如對看
守所之處遇或處分有所不服,僅能經由申訴機制尋求救濟,並無得向法
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審判救濟之權利。司法實務亦基於此種理解,歷來
均認羈押被告就不服看守所處分事件,僅得依上開規定提起申訴,不得
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惟申訴在性質上屬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糾正
之途徑,與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審判並不相當,自不得完全取代向
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制度。是上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救濟者,究應採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特別訴訟程序,所須考慮因素
甚多,諸如爭議事件之性質及與所涉刑事訴訟程序之關聯、羈押期間之
短暫性、及時有效之權利保護、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等,其相關程序
及制度之設計,均須一定期間妥為規畫。惟為保障受羈押被告之訴訟權
,相關機關仍應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
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
適當之規範。 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訴制度
雖有其功能,惟其性質、組織、程序及其相互間之關聯等,規定尚非明
確;相關機關於檢討訂定上開訴訟救濟制度時,宜就申訴制度之健全化
、申訴與提起訴訟救濟之關係等事宜,一併檢討修正之,併此指明。


相關附件
詳細資料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釋字第六五三號新聞稿
李大法官震山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
許大法官宗力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林大法官錫堯、陳大法官春生共同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陳大法官春生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2008年12月25日 星期四

Only excellence earns a profit

To be able to do something as well as others is not enouth either.

It does not give the leadership position without which a besiness is doomed.

Only excellence earns a profit;

the only profit is that of the innovator.


Knowledge is the business by Peter Drocker "Managing for Results"

有能力作得跟別人一樣好是不夠的

不具備領導地位的事業必死無疑

惟出類拔萃始能獲利

真正的利潤是創新者的利潤

KMT的假民主假行憲前科累累{DPP的也有喔}

KMT的假民主假行憲前科累累{DPP的也有喔}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街頭抗議自由與台灣住民自治從日治時期至今從未實現

街頭抗議自由與台灣住民自治從日治時期至今從未實現

警察權

就是要從
教育訓練與人事審議上著手改革
將所謂之人權要求與公序需求
合併崁入在平常之警察教育訓練與人事獎懲評議制度行使中
我們警校跟人事升遷絕無此一機制
國會議會監督上
也無此一機制
目前僅能以自然的政治系統中的權力牽制
→且還是自然的殘餘的反對勢力之牽制,沒有這些
台灣人身自由之保障
其實跟目前中國專制社會快接近了(中國也很自由啊→只要你不違逆主政者意志)
台灣/中國差別僅在新聞自由之有無


關於警察權之相關議題
應該放在政治經濟系統轉型需求上來看
從這次1106陳特使來台引發之台灣新228事件
可以看出許多基本的公民權行使
兩黨都沒有一個清楚的進步性概念
如集會遊行之表達異議之自由
如國會監督權限隻被強力收縮
如警察教育訓練毫無保障人身意見自由之制度規定[只有管制權]
人事升遷更是唯行政權是問

所以1106這種事件之發生
只是台灣政治系統運轉邏輯上之必然
雖非經驗上之必然
更非偶然
只是經驗機率上極高發生的事件

人民審判

這個單元
是相應於
中國專治社會的人民公審
以及美國幾乎徹底自由社會的公民陪審司法制
來看待台灣之案件

台灣民主化自由化才20年
有許多制度(如司法訴訟)仍殘存專制遺跡
如檢察官檢察權之龐大與自由心證之專斷
羈押權[雖已從檢察官手中移轉到法院]之五要件很含混
如串證/逃亡之虞等等
一次可羈押兩個月最長兩次四個月
→其實就是押人取供

還有
台灣檢察官搜索權無端之擴充與無目的性
也是嚴重濫權來源
→所以南檢朱朝亮跟雲檢檢察官會公開揚言
就是要給政治人物一個教訓
這是台灣行政(司法)權濫權侵害人身自由與名譽之重大來源

像美國
我們從電影中就可知道
連搜索項目都必須於搜索票上明確指明
否則到時講求毒果樹理論之英美法法官
碰上被告辯護律師抗辯說非法搜索
那些證據就無效
至於扣押證據權也是無限上綱
很驚訝
竟然將前總統的各種物品幾乎全都扣押
實在太驚訝了
不只是濫權可能
甚至根本是大海撈針
無目標之搜索與扣押
辦案效率與效能教人懷疑

新工作的新工具

新工作的新工具

2008年12月24日 星期三

經濟大蕭條

經濟大蕭條

美國經濟學家發現
人的一生中
會碰上

一次經濟大蕭條(長達10年以上→像1930年代那樣全球性的)

兩次的經濟衰退(商業景氣大循環中的衰退→以「國內生產總值GDP連續兩個季度下降」為計算標準)

這一波由2007年7月開始的美國危機
到2008年初至今的美國歐洲之金融/房產/股市三大泡沫破裂(接續連環或合併發生)

從BDI指數於去(2007)年上萬點 (11793)
到昨天(20081224)我看到
竟然只剩774點
跌幅高達12倍以上

還真是三生有幸
看到人生難得一見之全球大蕭條要發生了

從通膨到通縮

從通膨到通縮
其實
照奧國經濟學派的見解
沒什麼玄妙
就是商業循環
就是超過了一般利率之利潤
那是商業獲利之合理利潤
高過了
市場會自動趨於均衡
就是過度擴張投資
這次則明顯是過度槓桿操作
高達數十倍之槓桿操作
接續或合併發生在
金融業
房產業
股市上

歷史上的資本主義泡沫
沒有不破滅的
從近代最早荷蘭的鬱金香炒作
到2000年的網路泡沫→當時還有股市分析師發明神奇的本夢比
從事後來看
這些分析師其實跟政治系統中的PLP國師任務沒有兩樣
就是追捧炒作新奇事物之價值

其最後下場都是相同的破滅

2008年12月8日 星期一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是1948年4月18日蔣介石集團操縱國大第一屆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的具有“憲法”補充條文性質的法律文件,成為蔣介石在“戡亂時期”
進行獨裁統治的重要法律依據。直到1991年才“終止”,實行了43年之
久。



  1947年國民黨在軍事上節節敗退,為了挽救這一敗局,蔣介石于6月
30日在國民黨中常會上作了《當前時局之檢討與本黨重要之決策》的講
話,提出了“戡亂總動員”等政治決策。7月4日蔣介石又在“第六次國
務會議”上提交了“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的方針案(又稱
“全國總動員令”),並於次日公佈。從此,全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
”。
以“戡平中共叛亂”為目標的“動員戡亂法係”從大陸一直制定到
台灣,約有145種。



1948年4月,國民黨召開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
。會上為挽救殘局,擴大“總統”權力,許多“國大”代表提議要修改
憲法。但要修改剛剛生效四個月的憲法,又恐失去民心,於是在4月18日
通過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性質相當於“憲法修正案”,被稱
為“戰時憲法”。“臨時條款”最主要的內容,就是給“總統”以緊急
處分不受《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和四十三條限制的權力。
若按憲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總統要宣佈戒嚴則“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第
四十三條規定,總統急速處分,“發佈緊急命令”,“須于發佈命令後
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臨時條款》則把總統宣佈戒嚴和發佈緊急命令須經立法院通過或
追認的限制取消了。“
臨時條款”于1948年5月10日正式實行,最初規定
有效期為兩年半。

1949年5月20日,國民黨在其全面潰敗前夕,為加強對臺控制,通過
台灣省警備司令部頒布“戒嚴令”,宣佈台灣地區處於“戰爭動員狀態
”,在全省實施戒嚴
。國民黨逃臺後,又相繼制定和頒布了與“戒嚴令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國家總動員法”
等有關的一系列法
規、條令,實行軍事戒嚴和高度集權相結合的專制獨裁統治。

 首先,封閉全省,限制出入境,實行“非常時期”的軍事管制;其次,嚴禁黨外人士組黨,如有發現立即取締;第三,嚴禁各類政治活動。戒嚴期間禁
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有組織的
活動,並對廣播、新聞、出版等實行嚴格的管制和檢查制度。蔣介石復
任“總統”後,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授權,繼續實施“戒
嚴法”,頒布“檢肅匪諜條例”。1950年,蔣介石又以台灣的“國大代
表”不足修憲票數,無法討論是否廢止“臨時條款”為由,召集“行政
院 ”、“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五院的“
院長”開會,提出暫緩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議,蔣的提議當然獲得
通過,“臨時條款”得以繼續。1954年,在國民黨召開的一屆二次“國
民大會”上,決議“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未經廢止前繼續有效”,
此後在1960年、1966年、1972年先後4對條款作了修訂,將這個原為單項
的條款增至為11項。從此,“臨時條款”下的戒嚴狀態在台灣成了“永
久條款”,蔣介石已擁有“出言即法”的極權,將“憲法”中的民主內
容凍結起來,代之以軍、警、特橫行的戒嚴體制,
實行了徹底的獨裁統
治。直到1987年7月15日,蔣經國才“解除戒嚴”,在各方面有所鬆動,
但又以“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來取代“戒嚴令”。1991年4月30日
,李登輝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對“懲治叛亂條例”等相關條例逐一
廢止或作修訂。1991年5月1日,也廢止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2008年12月5日 星期五

不是戒嚴而是回到動員戡亂時期

有些反對人士憂慮台灣重回戒嚴
[那只是軍事接管秩序]
其實不是

而是回到動員戡亂時期
那是回到全面控制(total control)時代

教官準備擴大回到校園
人二重回政府組織與學校
警察不是濫權而是無法治地專制[警察執行法]
不用集遊法而用社維法驅趕逮捕抗議學生[集遊法社維法]
檢方未經傳訊隨及半夜羈押民選縣長[刑法刑訴法]

上述種種
其實不過是
選擇性「依法行政」

根本而言是
反對勢力之萎縮
牽制權力之中央地方反對勢力大幅縮小

於是很快回到了
20年前解嚴時
只是將數十上百部的動員戡亂時期法律
摘除了動戡字眼
成為解嚴後之法律

也就是
我們台灣20年來之真實體制
其實還是威權體制
差別僅在於
兩黨勢力之均勢[或說近20年威權的KMT處於分裂中]
以致於上述檢警調軍公教特等國家勢力
受到一定程度牽制
台灣人民因此自以為享有
言論表達[抗議]自由

其實
那只是某種島內外權力動態平衡
產生之文明後果
不是真正的自由體制下保障的法治成果



等到連戰將分裂出的親民黨新黨勢力收編完成
又到中國搬救兵
這時就很可怕了
加上本土勢力之分裂
於是
逐漸倒退之台灣民主自由與人權
那是指日可待了

當然
還是回到當年之抗爭時代手法才有用
有的有用
有的失效

主要還是
街頭
議會
國際壓力
結合主要國際國內之自由體制力量
才足抗衡這個
目前顯然有中國專制體制支持的台灣反動勢力

其實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台灣已經通過

看看這次法官判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十年有期徒刑
其中有關陳水扁前總統之部分提及
(扁)其收入與海外匯款不相稱
這就是香港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定義之ㄧ
[另有生活水準與收入不相稱定義]

上周馬英九總統財產申報公佈
其收入有現金6000萬
親綠名嘴也懷疑說
難道馬都不用吃飯繳水電費
怎會如此高現金存款

扮演台灣主要的理性力量之法官與電視評論員
都是這樣容易訴諸民粹
台灣人的自由[即生命自由財產之安全]保障
你說是否岌岌可危呢

中國經濟未來很悲慘

郎咸平談中國經濟:未來很悲慘
http://dajiyuan.com/b5/8/11/24/n2339806.htm

當前世界金融危機的解釋
http://www.yeqiang.com/health_info/blogger.html

2008年12月3日 星期三

印象衝擊與原則堅持之抉擇

飽經試煉的原則所具有的真理是超越性的,
對它須有強烈的信心,
暫時印象雖強烈逼真,
但不應使我們忘記它們所具有的真理還是較低一等,
在懷疑時,
寧願堅持我們原有的信念,
則我們的行動也就要求所謂性格力量這個名詞所代表的堅定意志和貫徹到底的素質。

很明顯的,
性格力量有多大
要看平衡的性情來決定,
所以
大多數具有感情力量和穩定性的人也就是性格堅強的人。

海角七號的平民共和國現象

愛鄉土[愛祖國]
愛平等
愛儉樸
愛法律[這點有待成長改進]

這是Montesquieu's The Spirit of Laws書中
對於民主政體Democracy的動力之定義
一個政體必需要有相對應的情感動力
啟動了促發了這個政體之運轉引擎
民主政體之熱切的運轉動力之ㄧ就是
對鄉土之愛

濃得化不開的鄉土之愛
是近20年來台灣民主化後的發展動力
最近又再次被啟動
而且成果輝煌:
上映3個月終於將在200081212要下片了
台灣票房高居史上第2位之4.6億台幣
香港跟中國影評人都在問
他們自己的海角七號在哪裡?
我覺得
香港較不容易產生
中國反而有機會
因為它也是平民的共和國
只不過以前被帶向狂熱群眾的極權主義
目前是壓制政治參與的威權主義

那是有一種寬鬆的
半自由[相對於民主國之幾乎全然自由以及極權國之幾乎全無自由]
半反對[相對於民主國之可以自由的反對,又相對於極權國之必須強制反對不得不反對]狀態

就看你如何突破了

魏德聖的衰神倒楣時期

其實這是機率問題
以及
早就有一堆市場觀眾在等著看真正的台灣電影
用周杰倫的話
台灣市場是很巨大的

第2部份,
魏德聖自己有算過,他用2007台灣賣座冠軍的電影,周星馳的功夫3億元,用80/20法則,然後乘以2,得出至少可以獲得6千萬票房
可見他是有精算過的人

第1部分機率問題
他似乎最近在想拍完台灣三部曲後
退出導演椅轉為製片人[因為他說可以找人拍好多故事]
可能會意識到這一點

我曾看過某位好萊塢成功製片人的投資原則
就是
投資10部片中
只要有三部大賣就可以大成功了
因為其他七部片雖然嘗試票房失利
但是那另外三部大賣片卻可以倍數回收
因此整體投資報酬還是高成數的盈餘
[這跟Peter Lynch的投資股票法則有點像──只要有一支十壘打就大發了]

而且
其實另外七部可能有些是屬於嘗試創新類型
摸索觀眾新口味
也許未來會成功也說不定

聽起來好像有點像
美國職棒大聯盟的打擊率目標
只要到達打擊率三成
就算是極為頂尖的打者了
王建民碰上都要很小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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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傳頌著魏德聖美夢成真的奇蹟故事,但很少人知道他怎麼忍耐過奇蹟發生前那黑暗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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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角七號」爆紅,許多人羨慕魏德聖的幸運。但其實,年近四十、個頭瘦小的魏德聖,是被好友、紀錄片導演蕭菊貞笑稱為「朋友之中最倒楣、運氣最不好的人」。還曾經有朋友看到魏德聖就說,「我每次看到你都好想哭喔,為什麼你一直這麼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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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小導演失業日記》的作者「小魏」,就是導演魏德聖,裡面紀錄
著6年前每天的日記,有時他化作一隻叫做撒母耳的黃金魚喃喃自語,例
如:「一隻公魚活在一群母魚之中,簡直只能是一塊肉,我有著戰將的
優良血統,卻得像奴隸一樣的活著。」魏德聖每天都在寫劇本《賽德克
‧巴萊》,只是不知道哪天可以拍成電影。

當時,他還是別人的副導演,壓力會大到對導演無意識喊出「報告連長
……」,拍攝期間,曾經出過車禍,被撞倒在地,當時,他的第一個念
頭是終於可以去住院,不必拍片了。不知道明天的工作在哪裡,魏德聖
開始愛上走路,他說,「我愛上了走路,幻想著幾百年前的樣子,欣賞
著那個充滿殺機的年代裡的美麗風景。」這個習慣到現在還保持著,就
在拍《海角七號》的某一天,他還從恆春走到墾丁。

魏德聖也曾衰到爆,曾經面對房貸的壓力、妻子無法受孕等現實打擊,
甚至人到哪裡,哪裡就出事,他回憶說,「921地震前1個月倒垃圾時,
打了個大噴嚏,路燈熄滅,全台大停電,台北銀行結束帳戶,抽號碼牌
,瞬間停電,以為拔到插頭,讓整間銀行業務停擺,在新生南路的一家
剪接室,只要我一出現,電腦就會當機,還被列為最不受歡迎客戶,我
不是偉人、就是煞星!」

儘管沒有錢,仍堅持拍完《海角七號》,魏德聖證明,他會是國片史上
的一個偉人,而6年前的這本日記,如今已賣到缺貨,並重新再版,他寫
了新的序,名為「給還在等待中的人」,他說,「我也曾經是一個無人
聞問的小人物,所以我特別能感受那種在不確定的困局中,仍想奮力一
搏的心情。」
魏德聖走出低潮,將繼續挑戰5分鐘未完的《賽德克‧巴萊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李韻晨、王鎮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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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之苦
他的自傳《小導演失業日記——黃金魚將撒母耳》,是當年34歲的魏德
聖,以兩面描述──一是他本人以聖經 先師人物撒母耳為志;一是
以一條黃金魚自喻所寫成,將日記分成兩段式人與魚的自白,書寫一個
失意失業卻拒絕失志的男人瑣碎日常的心情。
那時,他正準備着他的劇本,貸款買了一個房子,欠債50萬港幣以上,
下一部電影未有着落。每天騎電單車,從永和到公館咖啡館叫杯8塊港幣
(不是星巴克 28塊的高等咖啡),打開電腦寫着也不知用不用得着
的劇本。連口袋只剩15塊台幣(約4塊港幣),想用2塊買包即食麵6塊買
一顆茶葉蛋,卻走在往便利店路上把10塊硬幣不小心掉到水溝。但他心
裏暗幹的不是掉了錢,而是人都有倒楣掉錢的時候,但怎麼就偏偏掉的
不是5塊銅板而是10塊,害他連一顆茶葉蛋都買不到!!活像山田洋次《
男人之苦》系列那個「怎麼好事都輪不到我」的那苦哈哈的寅次郎。

就像魏德聖在新序中所說,這書是獻給所有還在等待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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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arenting.cw.com.tw/web/docDetail.do?docId=537&p=1&fp=1
Q:你要拍「賽德克巴萊」時,遭遇到很多挫折和否定,怎麼樣在眾人皆曰不可時,還對你自己保有自信?
魏:這四年的確過得蠻卑微的。找錢、被潑冷水的感覺經常發生。然後回家就抱怨,抱怨別人沒有眼光、抱怨戰友離開,難免會抱怨嘛。但是抱怨並沒有產生力量,反而產生更多打擊和退縮。就自己覺得為什麼要抱怨,當我決定不再抱怨的時候,就開始找方法。

我很明白我的力量在哪裡

很多人都認為,「賽德克巴萊」之後,大家對我的否定是很難熬的。其實不是。因為那時候我已經知道我會做什麼。從準備做「賽德克巴萊」到「海角七號」出現之前,這段期間的感覺是,我全身都是力量,但是找不到地方打。我很明白我的力量在哪裡,那個不會難熬。

真正難熬是最前段,「七月天」出來之前,不知道自己能做什麼,不知道未來在哪裡,不知道自己的力量多大,也不確定未來到底適不適合做電影,那個時候真的很難熬。因為每個人都跟你講說電影不好了啦,回家啦,每個人都跟你講說你不適合,你不是學科班的,永遠看到比你厲害的人,永遠覺得自己的力量是最單薄的那一個。那個階段才是最難熬的。

Q:為什麼當別人都否定你,你卻可以一直相信你做得到?

魏:因為我已經準備好了。如果沒有準備好,我也不敢相信我自己。可是我什麼動作都做了,我已經做了萬全的準備,只等待用力一擊,全身力量都飽滿了,那你不讓我打,你說,打出去手會斷,我說,不會啊,我練過了;你說對手很厲害,你打不贏他;我說,沒關係,讓我打打看嘛,要不然我現在沒地方發洩啊。

我真的覺得,奇蹟這種事情,要相信才會發生。否則奇蹟永遠不會發生在你身上。

Q:你覺得「海角七號」為什麼會成功?

魏:很多片商都一直跟我講你應該怎麼樣,可是我認為,他們都不聰明,他們只是拿好萊塢的公式在套而已。但我們是在實驗新的公式。因為我們不符合他的公式,所以他覺得你不會賣,他認為你這部片不值得投資,你這個有問題、那個有問題。前天好幾個朋友去看我的電影,回來告訴我說,看你的電影好爽,不是因為你拍得很好,而是你把我們十幾年來的那個鳥氣一次發洩出來,你甩了片商好幾個巴掌。沒有明星就不會賣?啪!一個巴掌;超過幾千萬成本不會回收?啪!又是一個巴掌;國片沒有市場?又甩他一個巴掌,一直甩到他臉都腫起來,都不知道怎麼回答你。

Q:這四年最讓你受挫的狀況是什麼?

魏:就是當他已經提不出什麼可以說服你的條件的時候,當你已經完全說服這個人的時候,他會跟你講,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即使你講了太多的理由,黑的也不能變成白的。即使我已經做了所有的努力,蒐集所有的證據拿出來給他看。我的心裡只能暗自罵他,黑的有兩種,一種真的是黑的,一種是你眼睛瞎了,看到的都是黑的。

Q:基本上所有創新的實驗都代表跟多數人有不一樣的邏輯,必然會被否定而且是孤單的,你會怎麼度過所謂的孤單的感覺?更何況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
魏:很難度過。我那時候也差點憂鬱症發作,一大堆事情,每個人都否定,而你又很相信這是對的。其實就是忍耐忍過了,沒有什麼信念,忍耐一天算一天,就這樣算過去了。
Q:你有沒有看到隧道盡頭一點光那種感覺?
魏:那時候真的沒有什麼光。只覺得說完蛋了,怎麼辦?
但是那時候只有一個信念,沒有看到光的時候怎麼辦?無路可走的時候,你要死在隧道裡,還是繼續往前爬?往前爬還有一點點機會,找到有光的地方。人的潛力是很大的
Q:你小孩現在六歲,你對他有沒有什麼期望?
魏:我一直到當兵退伍之後,才明白自己的將來想要做什麼,我覺得很可惜,台灣的教育沒有辦法讓孩子更早探索自己的興趣,了解自己的專長。我在這方面遭受挫折,花了太多時間做沒有目標的學習。所以我希望孩子在人格上,在學習上能夠自由,能夠早一點知道自己想要的東西。我覺得這很重要。我是幸運,找到了,可是有多少人到四、五十歲還是不知道自己到底想要得到的是什麼?人有目標的活著,才會懂得忍耐。就好像跟孩子講說,你今天一整天都不要看電視,我明天就帶你去玩。他知道明天可以去玩,就會忍過去。現在人忍耐力那麼差,就是因為沒有目標。為什麼在公司裡那麼容易翻臉?因為他不知道自己要什麼。當然如果這和我的目標不符合,我翻臉無所謂呀,比如電視圈的跟我講說,你如果不拍電視我就封殺你,我說,「好,你封殺呀!」我不想拍電視呀。可是拍電影這邊如果有人跟我講,「這部片輔導金沒有還,我就讓你一輩子不准申請輔導金。」那我要小心了,我就要忍耐。我覺得教育應該提早讓孩子發現自己的專長,建立自己的目標,這件事非常重要。

魏德聖變得勝後

兩個禮拜前我講的話是個屁
現在電影賣座了
我講什麼都是對的

鬥狗變老虎

「我是在等待爆發的,我是被關在籠子裡的一隻鬥狗我要找一群鬥狗來,這樣子出去的話,他會變成一隻老虎」

處理國際金融危機的十大原則(1998年)

一.人生唯一確定的事,就是沒有什麼事是確定的。
二.市場是好事,卻不能解決所有問題。
三.國家政策的信用與素質比較重要,因為政策帶來的希望勝過美國、七大工業國、國際金融機構所能作的任何事情。
四.資金不能取代強而有利的政策,但有時候提供太少資金,成本會比提供太多資金還高。
五.債務人必須承擔舉債的後果,債權人必須承擔提供貸款的後果。
六.美國必須樂於清楚說明反對什麼,贊成什麼。
七.美元十分重要,不能拿來當成貿易政策工具。
八.選擇的自由本身是好事。
九.切勿承諾做不到的事。
十.花招或噱頭不能取代決策時認真的分析與閱讀。

第十一項原則.由於關切美國本身的利益,我門必須在全球經濟問題上跟其他國家密切接觸合作。

1998年初
美國財政部長魯賓
製作了一套他稱之為
「魯賓處理國際金融危機的十大原則」
加上當時的克林頓總統之直覺力與理解力特殊
成功解決了當時的全球金融危機

躊躇

躊躇

決心的任務就是在行動的動機不適當時,限制疑惑的苦惱和猶豫的危險。
這種特殊的心靈運用,使用對於躊躇與遲疑的畏懼以來抑制所有其他的畏懼,實為使強人有決斷的力量。


一群沒耐性的上百萬投資人湧入股市買股票,在股市無法繼續上衝時他們會很快不計代價認賠殺出(柯斯托蘭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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