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貪(grand corruption),是高官扭曲國家授與政策權力,偏頗的使公共財產讓人獲利
不只遠雄大巨蛋案,鴻海三創案、富邦松菸文創案都是如出一轍的「巨貪」故事,他們以「公益」之名,加入看起來一定「賠錢」的公共工程,政府原來嚴苛的招標
公告,阻止其他人的機會,到了他們得標後,撕毀招標公告條款,簽訂有利於財團的合約,然後對外宣稱「依法行政」、「一切合法」,其實已經完全違反了《行政
程序法》,以及背信(違背原來招標中有利市政府、市民的條件),這完全符合國際透明組織的「巨貪」定義。
依照國際透明組織對貪污(corruption)定義,凡是濫用公權力來牟取不合法利益的,都是貪污。再把貪污分為三類:一、收紅包(petty corruption),這是中、低層公務員在日常業務中收受紅包,而放水或予人方便者;二、巨貪(grand corruption),是高官扭曲國家授與政策權力,偏頗的使公共財產讓人獲利;三、政治貪污(political corruption),是政治決策者濫用他們的地位,在資源財政分配,操控政策、機關和法令執行上,鞏固自己的權位與財富。
台灣人對「貪腐」認知還是停留在「收紅包」的水準,那麼台灣人對貪腐的認知還是在幼稚園的程度。而「巨貪」、「政治貪污」才是目前台灣貪污問題的核心。
在 5月8日台北市廉政委員會討論台北市大巨蛋案,前市長馬英九在該案的角色,很明顯的是屬於「巨貪」與「政治貪污」的層次,我曾建議應開宗明義界定這是一起 符合國際標準的「巨貪」案,可惜未列入正式的新聞稿中,失去了一次大好公民教育的機會,反而又陷入馬英九理直氣壯的「我又沒拿遠雄的錢」這種低級口水戰。
不 只遠雄大巨蛋案,鴻海三創案、富邦松菸文創案都是如出一轍的「巨貪」故事,他們以「公益」之名,加入看起來一定「賠錢」的公共工程,政府原來嚴苛的招標公 告,阻止其他人的機會,到了他們得標後,撕毀招標公告條款,簽訂有利於財團的合約,然後對外宣稱「依法行政」、「一切合法」,其實已經完全違反了《行政程 序法》,以及背信(違背原來招標中有利市政府、市民的條件),這完全符合國際透明組織的「巨貪」定義。
就算馬英九、柯文哲都尊崇的故總統蔣經國,依其蔣宋家族的作為,都可被界定為「巨貪」,以及更高境界的「政治貪污」,但是台灣人長期以來以為沒有拿錢到「自己口袋」,就不算貪污,反而把威權、集權的統治者當成「清廉」的表率,幼稚得非常可笑。
大 家只重視廉政委員會的3點決議的第一點「移送馬英九」,而忽略了後面兩點更重要,一是台北市應依法立即解約,其解約過程必須依照《行政程序法》執行,讓公 民可以透過聽證會、資訊公開方式來監督,使之更透明公開;廉委會無執法公權力,但是可以監督台北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行政作為槓桿。另外則是要用「陪審 團制度」、「公民投票」來實踐民主,讓這些弊案成為公民民主法治教育的教室。
看到柯文哲找童子賢來喬松菸文創案,這不正是學「馬友友」的「柯友友」的黑箱作業模式?也是完全不符合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則,也像馬英九一樣違反了《行政程序法》,未公開透明的處理與人民利害相關的事務。柯文哲快符合「巨貪俱樂部」的會員資格。
身為一名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我不參與個案的調查,只希望當一雙公民的眼睛,我只看緊一個人:柯文哲,只盯一個單位:政風處,如果柯文哲和政風處能依照《行政程序法》「依法行政」,我相信台北市至少未來不會再發生那麼多的「巨貪」。
如 果馬英九視貪污為奇恥大辱,也請拿出《行政程序法》好好讀清楚,口口聲聲的「依法行政」都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的錯誤示範,在剩下一年的任期,好好責成法 務部把通過了13年的《行政程序法》訂出施行細則吧,否則算哪門子的「依法行政」?這也是馬英九從政生涯最後的救贖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