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2012年11月15日就職中共總書記談話): 「我們的人民熱愛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穩定的工作、更滿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會保障、更高水平的醫療衛生服務、更舒適的居住條件、更優美的環境,期盼著孩子們能成長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 Worldwatch: 台灣言論自由另一指標──九把刀勝訴的啟思

2014年10月10日 星期五

台灣言論自由另一指標──九把刀勝訴的啟思

九把刀勝訴的啟思

台灣的加重誹謗罪(處以一年到兩年有期徒刑),顯已牴觸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的意旨,況且今天以刑法監禁誹謗者並不能使受害者得到救濟,反使國家形象、自由價值受損,即便用罰金處罰,意義有限。

appledaily 

作者:小民(文字工作者)

今 年5月台北捷運發生捷運隨機砍人案,前立法委員邱毅在臉書發文歸咎於太陽花學運,作家九把刀看不下去,在臉書批評邱毅是「政治垃圾」,邱毅自訴控告九把刀 刑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台北地方法院定今天下午4點宣判,九把刀無罪。消息傳出,讓人感到司法對「言論自由」越來越尊重,心中也都有一把尺,並不因為 名人告毀謗就「另眼相待」,這是了不起的民主法制大進步。

其實,從近年來名人如金溥聰控告毀謗官司,十有九輸。而法官立下的判例,亦應是 九把刀勝訴的另一理由。當時法官的「典型」的判處,就是「公眾人物,名譽權的保障應受較大的退縮」,也就是說,名人(政治人物)的風評,早有公評,不會因 一時的批評便有所損害,符合現代民主國家尊重言論自由的體現。

例如此次九把刀委託的律師呂秋遠表現,可圈可點,像他列舉邱毅歷來用各種難聽字眼罵過的20多位公眾人物,證明若非邱毅認為這字詞不足以污衊別人人格,就是「只許邱毅放火,不許九把刀點燈」。


而 九把刀則堅持罵邱有理,邱毅在鄭捷案案發當天、警方尚未釋出犯案動機前,第一時間就把冷血屠殺案件栽贓給太陽花學運,武斷地將個人犯行強行連結到政治敵人 身上,?黑、醜化政敵,令他非常憤怒,才在臉書批判邱毅,並附上邱毅的原文連結,「一個人是不是垃圾、王八蛋,要取決於他的言行,而不是我說他是垃圾,他 就變垃圾」。

曾經做過二十二年馬來西亞總理的馬哈地,雖然在任內對媒體極不友善,打壓箝制時有所聞,但三年前一位作家寫了一本書對他極盡 批評之能事時,他的朋友勸他提告,他卻在他的部落格中公開表示:「提告是懦夫行徑」,「政客如果自認清白,就該有能力去證明對他的批評都是無的放矢」, 「濫用法院權威讓批評者閉嘴,跟政府禁止或查封批評它的報紙並無兩樣」。專權多年的馬哈地都能有此進步體認,台灣公眾人物豈能落入後耶?!

在 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就提及誹謗立法的原則指陳:「締約國應該考慮誹謗立法除罪化;無論如何,刑罰只能用於最嚴重的案件,自由刑絕對不是 適當的處罰。國家亦不得以誹謗罪起訴刑事被告之後卻不迅速進行審判─此種作為會產生寒蟬效應,不當地限制被告乃至於其他人行使言論自由。」

然則,台灣的加重誹謗罪(處以一年到兩年有期徒刑),顯已牴觸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的意旨,況且今天以刑法監禁誹謗者並不能使受害者得到救濟,反使國家形象、自由價值受損,即便用罰金處罰,意義有限。

換言之,濫訴結果只會「勞民傷財」,徒然助長「寒蟬效應」,與民主政治的真諦背道而馳,是以誹謗除罪化才能確保言論自由!像正為爭取言論自由的志士馮光遠坐牢,就值得司法界正視。所謂「言者無罪,聞者足戒」,古有明訓。除此,還要「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和雅量。

胡 適亦說:「我不同意你的看法(或批評),但我誓死維護你說話的權利」。像美國著名的大法官威廉布瑞南,在蘇利文案的判決就指出:「有關公共事務的辯論,應 該是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開放的-包括對公職人員的激烈、尖銳、甚至不悅的批評」。顯然誹謗罪責不得立法侵犯,已蔚為世界潮流。

台灣 民主化走到今天,出版法雖然早已廢除,但仍受到刑法誹謗罪的繩治,此在進步的民主國家罕見,泰半皆予廢除,或改由民法救濟。何況立法院在2009年5月猶 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人權公約,卻未見認真實施,任由誣控濫告現象氾濫,尤以受媒體監督的權貴、官員和 商賈者為最,非僅浪費司法資源,亦嚴重戕害言論自由!

是以九把刀的勝訴,實予人許多啟思,也希望馮光遠的坐牢是最後一個司法負面例子!

熱門文章

總網頁瀏覽量

搜尋此網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