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2012年11月15日就職中共總書記談話): 「我們的人民熱愛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穩定的工作、更滿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會保障、更高水平的醫療衛生服務、更舒適的居住條件、更優美的環境,期盼著孩子們能成長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 Worldwatch: 台灣法官之貪污連鎖循環圖

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台灣法官之貪污連鎖循環圖

 而且,貪污法官可能是終身貪污,形成一個長期的貪腐共生集團。
 台灣法官之貪污連鎖循環圖:被告→張炳龍(貪污)→房阿生(貪污)→蔡光治、陳榮和、李春地、邱茂榮(貪污)

司法改革的唯一出路 推動陪審團制度

 (全文刊載於法治時報94期)

 

一、陪審團之意義
 陪審團(Jury)制度起源於英國,後來在美國發揚光大,成為當前美國民主的主要特色。簡單來說,這項制度就是從平民百姓中選出12人為陪審員,由他們謹慎聽取訴訟兩造證詞,並經過詳細的評議討論,最後做出全體一致的判決。陪審團制背後的精神,與我們所熟悉的法官高高在上的審判制度截然不同,它預設:所有的權力,包括執政者、法官、檢察官及立法者,都可能會貪污腐化,都可能會打擊異己政敵,都會有視野偏狹的情況,因此,惟有人民所組成的陪審團才能真正保護人民,監督制衡各種權力,並在個別案件中融入不同背景者的文化與價值。
二、陪審團具對抗政府不法打壓人民自由權之傳統
   陪審團制度已在英美等民主先進國家實施超過六百年,回顧其實際運作經驗,確實發揮了保護人權的重大作用。例如在1670年威廉‧潘案,因英國國王打擊異教貴格教派,而由陪審團維護宗教自由的;在1735年美國仁格案,由紐約州的陪審團維護言論出版自由;在1807年美國艾倫副總統案,傑佛遜總統因政治鬥爭,以政治打壓追訴逮捕副總統艾倫,也是由陪審團保護其權益。
 此種種案例均可看出獨立於政府的陪審團,可以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讓公民得以反抗行政當局的欺壓剝削,遏止政府當權者,檢察官及法官的濫訴及不公正之判決,並抵制立法者所通過的不當惡法。
三、台灣的司法三病,至今未有解決之道:
1、司法病症狀一:貪污法官、檢察官:
 A、台灣高等法院在2010年暴發了蔡光治、陳榮和、李春地等三名高院法官及邱茂榮檢察官,集體貪瀆事件,共同收受前苗栗縣長何智輝數百萬元的賄款,而將張智輝的貪污案件從十九年重罪改判為無罪。
 B、高院前庭長房阿生也因貪污收賄60萬元遭收押起訴,房阿生涉嫌收賄而將花蓮高分院法官張柄龍的貪污案改判無罪。
 
法官人民難信任
  貪汙恐龍打手
   
 C、另外,蔡光治則又涉嫌收賄,而將房阿生所涉及的貪污案判決無罪。
 因此,由上開案例,可說是貪污衍生貪污。亦即由貪污法官收受貪污法官的賄賂,再由貪污法官判決貪污法官貪污案無罪。
 而且,貪污法官可能是終身貪污,形成一個長期的貪腐共生集團。
 台灣法官之貪污連鎖循環圖:被告→張炳龍(貪污)→房阿生(貪污)→蔡光治、陳榮和、李春地、邱茂榮(貪污)
2、司法病症狀二:恐龍法官、檢察官:
 台灣的法官,很多是沒有社會經驗及歷練,且未受社會肯定的「嬰兒法官」或稱為「三門法官」,所以先天上比較可能成為恐龍,一考上就成為「小恐龍法官」,再經過昇遷,就變「大恐龍法官」或「恐龍大法官」。
 例如:有名的六歲女幼童遭性侵案件之恐龍判決,強吻案件、喇叭案等,導致人民不滿,爆發網路上白玫瑰運動,有二十幾萬人連署表達對司法的不滿。
3、司法病症狀三:打手法官、檢察官:
 從馬政府上台後,檢察系統一連串的辦綠不辦藍的政治逮捕案件,如扁案、蘇治芬案、陳明文案。
 現在蘇治芬案一審判決無罪,陳明文案也判決無罪,扁案的國務機要費也經再審之二審判決無罪。可證檢察官在未傳喚下就先逮補羈押的荒謬,政治鬥爭性質。
 扁案外交零用金也無罪確定。而二次金改案件,一審也判無罪。龍潭案雖確定,但已有換法官的公然干預不法,後又有辜仲諒已被證實是配合特偵組做偽證。
 特別費也立法除罪化,可證國務機要費也是一種誣陷。這些可見都是一連串的政治鬥爭打壓性質之案件。
 又例如當初被撤換的承辦法官周占春,竟被起訴洩密,現也判無罪還其清白,可見這種打手檢察官、法官之問題。
四、英美採用陪審團制度,以解決上開司法三病,值得台灣學習
 美國憲法第三條、修正案第六條、第七條,有「保障人民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的規定。
 因為美國的立憲者認為:
1 、政府(執政者、 法官、 檢察官)會濫權、貪污、打擊異己、法官與社會脫節有偏見。
 也有具體案例發生,但因有陪審團制度而得以解決問題:
 A、1670年威廉.潘案(William Penn case),英國王打壓信異教之人民,打壓人民的宗教自由,後由陪審團保障宗教自由。
 B、1735年仁格案判決(John Peter Zenger’s trial),紐約州政府打壓新聞出版自由,由陪審團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
 C、1807年美國副總統艾倫案(Aaron Burr case):總統傑佛遜打壓逮捕政敵副總統艾倫,由陪審團保障政治立場不同之人。
 D、1966年鄧肯案(Duncan v. Louisiana ):執政者、檢察官、法官聯手欺壓黑人,最高法院認為要由陪審團審理,以保障少數民族。
2、權力需要制衡,陪審團可以制衡政府的濫權、打擊異己之情形。
 
英美制度足供學習
 制衡多元難收賄
 
五、陪審團的功能:
1、監督制衡政府的權力(解決「打手法官」的問題)
 美國獨立戰爭前後的經驗,美國人的哲學:「政府不可靠、權力要制衡」,陪審團可以監督制衡政府。法官是領公家薪水,有升遷及管控的壓力,因此,較有被政治干預的問題。但是,陪審員是臨時抽籤而來,不是公務員,也不領公家薪水,因此,政治干預進不來。故,可以解決法官參與政治鬥爭的問題。
 2、司法的多元化及民主化(解決「恐龍法官」的問題)        法官都是一群法律人,不具社會多樣性,先天具偏見。陪審團從社會各行各業,具多樣化及民主化;且陪審團的集體討論,優於個人法官個人的獨斷。
3 、陪審團不易收買(解決「貪污法官」的問題)
 陪審團是臨時隨機抽選出來,審完即回歸社會,不易收買。且陪審團有十二人,對幾個人收買,效果有限。陪審員因是臨時抽籤而來,較無法形成賄賂的管道。
 
一致決解決惡狀
 國情不同實無妨
 
 因為,陪審團審判,因為需要一致決(Unanimous),需要十二名陪審員都一致同意,才可以認定犯罪。因此,收買一、二個陪審員不會有效。
 但是依現制的職業法官審判,獨任制法官一人,收買一人及可。合議制三人,收買一、二人也可有效。
4、陪審團是用制度來的解決法官個人的問題。
六、在台灣,人民有能當陪審團,來參與審判,沒有國情不同的問題:
1、台灣民主化的經驗,顯示台灣人民有能力自己當家做主。
2、由台灣的總統直選經驗,也得到驗證。
3、美國有300年以上的實施經驗,證明人民是有能力參與審判。
4、全世界有52個主要國家皆採用陪審團制度,可說是主流。
5、1845年香港採用陪審團至今,使用的相當良好。台灣更具有民主化的基礎。
6、2008年韓國也採用陪審團制度,也顯示人民有能力當陪審團參與審判,韓國最高法院也認為陪審團審判合憲。
7、「法律」是由「非法律人所定」:法律是由絕大多數是「非法律人」的立法委員所立,因此,不能說非法律人不懂法。
七、司法院草擬的「觀審制」是保守的制度,問題非常多:
1、立法目的為:「司法透明化」,與全世界「陪審團」人民參與審判的目的是「司法的民主化」,背道而馳。
 陪審團審判,係由法官與陪審團分工,各自獨立自主。被告有無犯罪,由陪審團獨立自主決定,法官不能干預,具有「司法的民主化」之目的,符合民主國家主權在民的原理。
2、「觀審制」,只讓人民參觀,人民的投票沒有拘束力,顯然不是真正的讓人民參與審判。
3、觀審制,不信任人民,仍然是以法官為主,人民只是陪襯、點綴、背書之用。
4、觀審制,職業法官仍然是審判的重心及決定者。
 因此,法官的貪污問題、被政治干預的問題、恐龍判決偏見的問題,仍然存在。
 而觀審制,仍由職業法官主導審判,因此,貪污的問題,政治干預的問題,仍是無解。不似陪審團審判,可以解決這樣的問題。
 另外,陪審團是用抽籤的十二人所組成,陪審員來自社會各個皆層,士農工商貧富都有可能,所以稱為「小國會」,這種機制可以避免「法律人的偏見」。
 但是觀審制,仍是由三名法官主導決定判決,仍是法律人的觀點,因此,「法律人的偏見」所形成的恐龍判決、偏見,仍不可避免。
5、我國獨創的觀審制,會變成最複雜、最費時、最昂貴的制度:現司法院所研擬的觀審制有三名法官做法官判決,另外由五(或六)名觀審員做不具拘束力的決議,供法官參考。
 可以說是有兩套的合議審判同時在進行,會很複雜、很費時、且昂貴。
 而觀審制因有兩套合議審判決策系統,就會產生以哪一套決策為主?二套決策意見不同怎麼辦?當兩套決策系統的整合、協調過程,所產生的問題與費用、時間,將是最複雜、最昂貴、最費時,毫無效率。
 而這些複雜問題的衍生,是司法院自找的,也是獨步全球所獨創的。
 但是,陪審團很單純,只有陪審團當審判決策系統。
 因此,我們呼籲,台灣應採用英美已實證三百年以上,且數百年來證實是有效,且現仍被美國八成以上民意高度支持,且廣為世界上五十二國所採用成熟的陪審團審判制度,用以改造台灣司法的沉疴。


熱門文章

總網頁瀏覽量

搜尋此網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