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0
◎ 劉繼蔚
台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局大隊,以難以理解案情的「偵辦案件」為由,派幹員親自持公文,向北市各大醫療院所,調取今年三月廿四日凌晨一時至三時,所有急診就診病患的就診登記紀錄及病歷資料。不知偵辦何種案件,不知可能的嫌疑人特徵,一紙公文、一批幹員、一句語焉不詳的「偵辦案件」,就把所有就診人民的病歷,不問病因老幼,任憑收取,真是好大的官威!
病歷及就診的內容乃涉及個人身體健康狀況的重要隱私,尤其基於人道,為免一般人因為恐懼此種資料的洩漏而有傷病仍拒絕就醫,法制上都對此種資訊,強調其秘密性而特別予以保護。不僅在醫療法特別要求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於刑事訴訟法也賦予醫事專業人員就這種秘密資訊有拒絕證言的權利,甚至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醫療資料亦明訂為敏感資訊,特別予以嚴格的保護。
尤其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更是基於憲法上比例原則的要求,具體明訂所有個人資料的蒐集,要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不能逾越必要的範圍,也必須與犯罪偵防的目的有正當合理的關聯。在此呼籲各醫療機構,基於醫療法、個資法的原則及執業的良知,勇於拒絕警察機關上開違憲、違法的要求!
(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執業律師)